《東方日報》的即時新聞《on.cc》2011年11月1日港聞一欄,刊出題為「自殺男童學校跟進校內情緒」一文,該報道行文約一百字,並配以一張8厘米 x 5.5厘米的圖片,配圖顯示男童被搶救時的情況,部分面容可見,包括一邊有血跡的臉頰。
市民 Mr Gruxxx 於2011年11月11日以英文致函香港記者協會,投訴該篇報道的配圖顯示男童血流披面的樣貌,容易讓其友儕和家人翻查時發現,明顯違反兩項新聞專業操守:
(一)《記協專業守則》第六條之「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及第一條之記者有責任維持「最高的專業及操守標準」;以及
(二)按《記協對處理自殺新聞的指引》(下稱《指引》)第5(iii)項,認為該網上報道不該使用事主圖片;第5(iv)項媒體該「尊重自殺案件中事主家人的私隱」;第5(v)項「不宜簡單地將責任歸究於任何一方」;第5(vi)項「報章宜同時提供一些防止自殺的輔導機構或服務的資料」。
本會接獲投訴後,2012年1月26日向《東方互動》所屬的《東方日報》查詢,要求該報作出回應,可惜直至2012年8月仍未收到回覆。
記協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研究後認為,Mr Gruxxx 的投訴部分成立,理由如下:
根據記協《指引》第5(iii)項,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報道自殺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之舉,可免則免」,在是次自殺報道中,委員會未能找出事件所涉及的重大利益。
(一) 委員會明白,記者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採訪並拍攝圖片,刊登圖片有助加強說明問題、現場感及可信性,但業界已有一套普遍獲接納的做法,即因新聞性而要刊登涉及小孩的新聞圖片時,應該「打格」,以免侵擾受害人的家屬,亦可更好地保護小孩,因為與受害人年齡相若的小孩,感情一般較脆弱,模仿的可能性會更高。
(二) 記者拍攝時,應當小心拍攝的角度及內容,以尊重死者及照顧事主親屬可能形成的感受。報道的配圖雖然未有構成很嚴重「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相信已在一定程度上對相關人士帶來悲痛。
(三) 對於引用《指引》5(iv)項作出的投訴,委員會認為不成立。事緣該報道只是提及受害人的年歲及就讀小學的名字,並沒有刊登事主的姓名或地址,不涉及私隱。此外,學校屬半公開的私人地方,而報道主旨是校方已採取的跟進措施,提供學校名字是基本資料,並無不妥。
(四) 一如第三點所述,委員會認為投訴人引述《指引》第5(vi)項的投訴不成立,因為該文的主旨是校方跟進措施,而內文亦用上多於五分三的篇幅談及如何跟進和當局的輔導工作。誠然,若報道能加上其他輔導機構的相關服務,以便校外人士參考則更為理想。
(五) 對於就《指引》5(v)項作出的投訴,委員會認為,報道稱死者「疑被父親薄責」後墮樓,雖然沒有直接指責任歸於某方,但已足以令讀者有足夠聯想,在報社不作回應及報道內文未能提供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該報道未有遵守「不宜簡單地將責任歸究於任何一方」的指引。委員會重申,自殺成因複雜,實不宜簡單地歸結死因,更重要的是深入探討自殺的趨勢與及相關的補救方法。
(六) 自殺案件不單止對事主的親屬帶來悲痛,亦可能引起模仿,期望業界報道時參考本會有關處理自殺新聞的指引。
香港記者協會
20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