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不滿廉政公署透過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請法庭命令,要求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提供原始新聞材料,本會認為廉署的做法極不恰當,嚴重影響新聞自由,公眾將不再信任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認為記者不能保障消息來源的身份,保密資料被洩露,公眾日後不放心向記者「爆料」,削弱公眾知情權。
廉署的入稟狀列明,要求陽光時務週刊交出第40期刊物,亦即今年1月24日有關劉夢熊訪問的新聞資料,包括筆記、錄音及錄影。另外根據入稟狀,廉署要求向商台交出今年1月24至25日在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播出的劉夢熊訪問的原始版本及未經剪輯的電話訪問,商台表示曾於五月收到廉署的索取要求信件,但基於新聞同業操守及慣例,沒有配合廉署的要求。
本會必須指出,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執法機構在哪些情況下才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以取得新聞材料,包括「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及「已嘗試用其他方法獲取該材料,但已失敗」等,不過本會未見入稟狀清楚交代,傳媒機構要交出原始新聞檔案的理由,難以令公眾及傳媒信服今次的行動是符合公眾利益。
本會強調,廉署的做法極不尋常,令人質疑當局是希望藉此形成慣例,以便迫使新聞工作者成為執法機構的調查或檢控工具,置新聞操守和自由於不顧。本會指出,保護消息來源是新聞工作者的基本守則,確保受訪者提供的資料不會外洩,交出原始新聞檔案,只會破壞公眾對傳媒的信任和信心,損害公眾知情權,甚至影響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
香港記者協會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