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法律知識你要知
傳媒享有的憲法權利
Ø 「新聞自由」是基本人權,《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Ø 假若政府要削弱巿民上述基本人權,政府有責任解釋限制的法律原因及基礎,有關限制必須經過嚴格的憲法測試,確保巿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Ø 憲法測試分兩層次:
第一,有關限制是依法規定。就巿民示威及集會活動,警察一般以「保障公眾安全或秩序」為由,限制傳媒新聞採訪及報道的基本權利。
第二,須證明有關限制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保障公眾安全或秩序是必須的。執法機構阻止傳媒採訪的手段(例如設警戒線、架起鐵馬等等)一定要是必需,以及不超越原本只為達到「保障公眾安全或秩序」的目的。
以身試法要三思
Ø 記者(包括攝影記者)即使有新聞自由,但這不代表有特權衝破警方防線進行採訪,否則有可能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俗稱「阻差辦公」)或襲警。
Ø 在現場的警察根據當時情況、判斷及所搜集得來的資料情報等而採取即時行動,這決定可能是一瞬間的,事後任何一方訴諸法律,法庭只能按每一案件的個別情況來裁定該決定是否通過上述憲法測試,所以記者必須認真考慮是否要在當場以身試法。
Ø 記者若覺得執法機構的決定不合法,事後有以下三個途徑處理:(1) 司法覆核有關執法機構當時的決定;(2) 若有記者被控,答辯時應根據《基本法》賦予及保障的基本權利作為理據抗辯;(3) 向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或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投訴。
第二部份:事前準備不可少
採訪前的準備
Ø 要知道公司上級、公司律師及同行採訪同事的聯絡方法,甚至可設定緊急電話,方便一按即可通話。
Ø 要了解採訪現場的環境及附近最安全的地方。
Ø 檢查清楚通訊工具及器材是否操作正常及有足夠電源。
Ø 警方有可能會使用武力,甚至施用胡椒噴霧、催淚彈及水炮等方式驅散示威者,請記者注意自身安全,並準備適當的保護工具,例如:保護面罩或眼罩、口罩、毛巾、嬰兒洗頭水、替換衣物、水和少量食物、即用即棄輕便雨衣,以及簡單的急救用品。
第三部份:在示威及集會現場
採訪時的注意事項
Ø 於當眼處掛上所屬傳媒機構的記者證 /工作證,以便警務人員、示威者及集會者識別記者身份。
Ø 另方面,警方有可能要求記者提供個人資料,查問是否記者。事實上,記者有權不告訴警方自己的身份,而且警務人員查問任何人以取得個人資料,必須有法律依據,記者要問警務人員根據那條法例索取個人資料。
Ø 銘記保持中立,在新聞現場不得參與設計或導演新聞事件,亦絕對不應過份介入事件,也要避免造出帶有強烈個人意見的行為或說話。
Ø 記者有可能遇到示威者挑釁或惡意阻撓,請保持冷靜克制,避免發生衝突。
Ø 警方或示威者均有可能碰撞或遮擋記者的鏡頭,記者不應使用粗言穢語或挑釁言語,而是應全心全意做好採訪工作,新聞工作者的主要工作並非跟任何團體理論或對峙。
清場行動
Ø 如果警方採取清場行動,在公眾地方,警方不應設立採訪區來限制記者的採訪範圍。若在協助記者比一般市民更接近清場範圍以監察行動的前提下設立採訪區,規模亦應愈小愈好,並應確保被安排在採訪區內的記者可不受遮檔地順利進行採訪,而採訪區亦要盡量接近現場。記者可要求警察公共關係科的傳媒聯絡隊,即時提供協調。
Ø 根據《警察通例》第39章,現場的警務人員「須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Ø 根據過往經驗,警方清場時,往往會先在清場範圍先放置鐵馬,再築成人鏈封鎖示威者,此舉不時會遮擋傳媒的拍攝、採訪工作。如現場環境許可,記者可向警方提出,不要動輒放置鐵馬阻礙拍攝,如要作出分隔,可以警戒線取代鐵馬。
Ø 採訪衝突場面時,記者應避免置身近距離對壘的群體中間,以免變成「磨心」。
Ø 現場情況若變得激烈,記者們盡量互相幫助,避免受傷。
Ø 如果警方施用胡椒噴霧或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記者要自我保護,戴上保護面罩、眼罩或者口罩。
(1) 胡椒噴霧過往是以辣椒製成,現時則以化學合成方式製造,對被噴射者造成灼熱感覺;若遭噴中,可用乾紙巾逐部吸走或用稀釋的嬰兒洗頭水沖走噴劑,並更換沾到噴劑的衣服。
(2) 催淚彈不只是催淚,還會造成氣管收縮,呼吸困難,皮膚刺痛,流口水及鼻水,若不幸被困在催淚彈影響範圍,應盡快用濕毛巾或濕衣物掩蓋口耳鼻,走向逆風方向位置。
(3) 若警方施放水炮,記者應確保器材、電話、電腦等物品放置防水袋內。若被困在射程範圍內,應盡快找尋掩護物,避免直接受到射擊;另外,平躺在地上可以避免失去平衡倒地撞傷。
Ø 如記者自身或目擊其他記者遇到暴力或不合理對待,請盡可能以相片、錄像或錄音方式記錄下來,以保障個人及其他記者權益,方便日後或有機會用作證據。
第四部份:記者若遭警方拘捕應如何應對?
Ø 要保持冷靜,並表明自己是記者,以及聯絡所屬公司或律師(公司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執業律師)。
Ø 遭拘捕後被帶往警署或收柙中心,應再次清楚表明自己的職業身份及所屬傳媒機構。
Ø 必須清楚任何人均有保持緘默的權利,記者更應向警方表明新聞工作者需要保持中立,不會為警方錄取口供;刑事法沒有說一定要與警方合作,也沒有「必須協助警方調查」。警方有可能堅持要求記者錄口供,記者絕對有權拒絕。
Ø 當律師到場後,律師會向警方確認是否知道拘捕了記者;如獲對方確認,會再問警方,為何需要拘捕記者;如警方表示知道,律師須要追問是否懷疑相關人事的記者身份;如有,有否向相關傳媒機構查詢。這樣是避免日後警方辯稱自己不知道被捕的是記者。
香港記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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