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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盃


賽事規則 (29th JA Cup)


 

  1.  同一傳媒機構以一機構一隊伍為原則,最多報名兩隊。非在同一機構內工作的新聞從 業員,也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參賽隊伍數目上限,連種子隊(去屆冠、亞、季、殿軍隊伍)在內為20隊;種子隊有優先參賽權,其次為以傳媒機構名義參與之隊伍,非以傳媒機構名義參賽隊伍之參賽資格由抽籤方式決定。

 

  1. 記協盃賽事制度視參加隊伍數目決定:
    1. 如參賽隊伍為16隊或以下,初賽分成4組,採單循環制。每組分配一支種子隊,次序為第一組(冠軍)、第二組(殿軍)、第三組(季軍)、第四組(亞軍);每組積分最高的首、次名一同出線,共8隊進入複賽。複賽分成A、B兩組,採單循環制;第一組首名、第二組首名、第三組次名、第四組次名在A組,第三組首名、第四組首名、第一組次名、第二組次名在B組;對陣次序由抽籤決定;每組積分最高的首、次名一同出線,共4隊進入準決賽。準決賽採A組首名對B組次名,B組首名對A組次名的交叉對陣方式,決定勝方及敗方;勝方及敗方均可進入決賽。決賽由準決賽勝方兩隊爭冠軍,敗方兩隊爭季軍;最後分出冠軍、亞軍、季軍、殿軍隊伍。
    2. 如參賽隊伍超過16隊,初賽分成4組﹐採單循環制。每組分配一支種子隊,次序為第一組(冠軍)、第二組(殿軍)、第三組(季軍)、第四組(亞軍);每組積分最高的首、次名一同出線,共8隊進入複賽。複賽採單淘汰制﹐勝方進入準決賽,八隊對陣次序為:第一組首名對第三組次名(勝方為A隊)﹐第二組首名對第四組次名(勝方為B隊)﹐第三組首名對第一組次名(勝方為C隊)﹐第四組首名對第二組次名(勝方為D隊)。準決賽4隊對陣次序為:A隊對B隊,C隊對D隊,勝方及敗方均可進入決賽。決賽由準決賽勝方兩隊爭冠軍,敗方兩隊爭季軍;最後分出冠軍、亞軍、季軍、殿軍隊伍。

 

  1. 若有1/4隊員,或四名隊員為記協會員,報名費為港幣200元(可以報名時入會);而少於1/4隊員為記協會員的隊伍,收費400元。改期要求以每支參賽隊伍每一屆比賽內只能提出一次為原則。抽籤決定比賽日期及時間時各參賽隊伍務必派出代表到場。

 

  1. 每隊最多可報名21位球員。

 

  1. 比賽法定人數為每隊7(龍門1名及球員6)。參賽隊伍如在法定開賽時間5分鐘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到場,除有特別原因外,即被判作負0:3。球隊可於比賽月前兩個月之最後一天前(1130日前申請1月份)提出免戰日,記協於正常情況下不會安排賽事於球隊之免戰日內(特殊情況下會先得到球隊同意放可安排),而其他日子安排之比賽,一律不能拒絕。

 

  1. 比賽時間一經公佈,各隊必須依日期、時間派隊出場作賽,在未經許可之情況下不得調換比賽時間,如有異議,必須在五個工作天前向記協提出。

 

  1. 每場比賽隊員限換6人次(不包括龍門),另龍門可換人1次,換出者亦可復入,但須先知會記協監場人員,及得球證指示才可換人。(請參閱增補部分)

 

  1. 全場比賽時間40分鐘,分上下半場舉行,每半場20分鐘,中場休息2-3分鐘。\

 

  1. 分組賽,得分採勝三分和一分負分的積分制,積分相同以得失球計算晉級,得失球率若相同,以得球多者晉級;若得球數目及對賽成績相同,則抽簽決定。

 

  1. 參賽隊伍及球員必須服從球證指示及裁決,比賽途中不得異議。賽後如有異議,可依本規則第151617條的申訴程序處理。

 

  1. 由於這項比賽只屬同業間聯誼,故凡於三年內曾為香港足球總會(足總)註冊之甲、乙、丙組及預備組球員及澳門隊代表均不得參賽。

 

  1. 參賽球員必須為現職傳媒機構新聞工作者。傳媒機構包括電視台、電台、報館、雜誌社、通訊社;新聞工作者之定義,為記者、攝影記者、編輯、翻譯、編導、剪接、美術部門同業。不在上列崗位之報名者,必須由當屆負責賽事的執委,於該屆賽事 展開前,裁定其參賽資格。所有報名人士必須於該屆賽事展開前,向賽會提供有效之工作證明。倘合資格參賽人員,於賽事展開後轉職其他機構或其他行業,必須向 本會申報,並由負責該屆賽事之執委,裁定其能否繼續參賽。

 

  1. 參賽球員不得在賽事中途轉隊,包括同一機構的不同隊伍,球員名單於賽事展開後不得更改、增加。

 

  1. 若參賽球員被罰紅牌或累積兩個黃牌,該球員須於下場賽事自動停賽一場。各項賽事累積的停賽,如未能在本年度賽事執行,將延伸至下屆。

 

  1. 守門員以最新公佈球例作賽。

 

  1. 若對賽果不滿,請於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向記協監場代表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訴,逾時概不受理。記協監場代表或其代理人接到申訴後,應儘快通知賽會負責人從速處理申訴。

 

  1. 賽會若接獲有關賽事或球隊的申訴,可在有需要時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商定決議。

 

  1. 仲裁委員會由記協紀律小組及初賽參賽隊伍之領隊或隊長組成。仲裁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當時階段參賽隊伍的負責人出席,而此三分之一不包括事涉之隊伍在內。事涉之隊伍可在仲裁委員會會議上發言,就投訴作出回應及反駁;但在表決與該隊伍有關的事宜時,事涉之隊伍則須予避席。仲裁委員會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1. 所有參賽隊伍請盡量備兩套深淺顏色球衣,以防對賽隊伍球衣撞色;如作賽日沒有正式球衣作賽,作犯規論。(請參閱增補部分)

 

  1. 如有隊伍蓄意干擾賽事或賽果,經仲裁委員會審議後,情況嚴重者,賽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1. 在對違反球例的球員作出適當判罰時,仲裁委員會成員可參照香港足球總會《2013/14年度紀律章程》列明之「罰則」而作出判決。如有爭議,各方可向香港足球總會尋求協助。

 

  1. 主辦機構不會為比賽中發生的任何意外和損失負責。但會為所有參與記協盃的出場球員購買意外保險。

 

 

(增補部分)

關於換人安排

 

  ※  每場出賽須填寫正選7人,後備最多14人,每場法定時間內可有三次主動要求換人機會(叫停換人),中場休息時間換人不計算在內,每次叫停換人人數最多7名球員,球員替出場後可再入場作賽,每次叫停換人只可換己方球員,對賽球隊不可在非主動叫停換人之情況下換人;完場及加時情況下不增加換人次數。

 

 

  ※  比賽開始後如不足7人進行比賽,加入球員時不計算換人。

 

  ※  如有發現非報名球員出賽,則該隊罰款HK$100,出錯球隊以負0:5論。

 


關於比賽時事宜

 ※  比賽前雙方及早到場並填好「出場表格」,包括正選7人,後備18人,雙方球隊必需預備5號足球最少一個及同色無重複號碼球衣。欠帶足球或足球不合規格的隊伍可能會被禁止出賽,如有實際困難,必須在三個工作天前記協提出。

 

 ※  比賽前各球隊必須聯絡對賽球隊作球衣配合。比賽時出場球員所穿著的球衣,顏色必需全隊一致,球衣背面必需印有標準尺寸的號碼,否則會被禁止出場。

 

 ※  比賽時間一經公佈,各隊必須依日期、時間派隊出場作賽,在未經許可之情況下不得調換比賽時間,如有異議,必須在五個工作天前向記協提出。

 

 ※  在法定時間開始五分鐘後,仍未能派隊出場比賽或到場球員不足5人,未有派隊或人數不足隊伍即被判作負0:3。球隊可於比賽月前兩個月之最後一天前(即11月30日前申請1月份)提出免戰日,記協於正常情況下不會安排賽事於球隊之免戰日內(特殊情況下會先得到球隊同意放可安排),而其他日子安排之比賽,一律不能拒絕。

 

 ※  賽事以五號足球作比賽用球,在特殊情況及雙方球隊同意下,可使用四號足球作賽,唯賽後必須知會記協。

 

 

關於球衣安排

 

  ※  球隊比賽之球員必須穿上根據網上公佈之顏色作賽,本會建議球隊於比賽前一至兩天,對賽雙方聯絡對手確定所穿之顏色,對賽雙方顏色不可相同(包括守門員),如有撞色,視乎出錯事件而決定,一般情況下判客隊負0:5。

 

 ※  球隊比賽球員之球衣需同色及背面必須印有劃一無重複號碼,重複號碼之球員不得出場,只准派一名無號碼之球員出場,但必需同色及球隊只能有一名球員使用此權利;球衣編號如用膠紙等方法顯示,可暫批准出場,但若比賽途中脫落,球員必須先行離場(球賽仍進行),待處理好後方可繼續比賽,如脫落次數多於一次,球證有權禁止該球員出場,球隊不得異議。

 

 ※  如球隊需更改主場或作客球衣顏色,必須通知本會,以便作特別安排。如因此令比賽撞色無法進行,俱作負0:5論 。

 

 ※  守門員球衣必須與己方及對手顏色不同,請自行查看,如發現撞色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一律當作負0:5論;賽事能否繼續,由即場球證及記協指派的監場決定。 

 

 ※  球員可以佩帶膠架眼鏡連同眼鏡帶(領眼鏡不易掉落)或運動用布類保護裝備(如頭帶、手帶、護脛等等)出場比賽,其他飾物(如戒指、耳環、鼻環、手鍊、腳鍊等)恕不准許,如無法除下,可以膠布包裹,方可出場。球員必須負責自己的安全,所有意外之損傷本會絕不負責。

 

 

關於聯絡

※  大部份查詢,請於FACEBOOK內的「香港記者協會 - 記協盃足球賽」專頁內提出,亦可以INBOX MASSAGE形式提出,本會將於四小時內回覆。如有緊急事項,亦可致電本會查詢。 

 

※  本會亦委任陳文俊先生為賽事主任,負責一切有關記協盃事宜;本會執委陳朗昇先生輔助。 

27/11/2006 00:00   更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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