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於2014年4月下旬收到李小姐投訴,有關《晴報》及無綫新聞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之報道。記協操守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其後覆核個案,並曾向《晴報》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即無綫電視)請求有關回應。委員會於6月上旬收到無綫電視新聞部回覆,而《晴報》則未有回覆。
針對《晴報》的投訴:
針對《晴報》於4月24日於第十版題為「完全變性始獲婚權 被斥不人道」的報道,投訴人提出以下各點:
(i) 從篇幅而言,「反對須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才可結婚」的言論及訴求約整體篇幅八成有多,反對草案的論點卻隻字不提;
(ii) 編輯有意無意顯露其支持同運人士立場;
(iii) 引述李偲嫣女士的意見有誤,嚴重扭曲發言人原意。
對於針對《晴報》的有關投訴,委員會認為,一篇報道是否偏頗,學術上並無一致定義,但通常可從三方面檢驗,分別是用字、篇幅及標題去衡量報導是否偏頗。必須要留意是,委員會認為,電子傳媒中的「平等時間原則」並不能完全應用在印刷媒體。原因是如報紙、雜誌等印刷媒體,有極多版面和篇幅呈現其對某一公共議題的立場、喜好,例如社論、論壇文章、專欄文章等等,所以如果以單一報道,斷言新聞媒體或機構對某一公共議題已有明顯立場,委員會並不認同。
委員會注意到,出席當天聽證會的團體眾多,報道引述知名人士說法,並無違反新聞學理論或新聞工作者操守。委員會更留意到,社會大眾對「變性人」及「同性戀」有普遍性誤解,報道有觸及此點,非常合理。
而從報道使用詞彙、編排,該報道主要引述會上人士發言為主,幾乎完全沒有加上任何個人感情、判斷或評論,故此本委員會未發現報導有「支持同運人士立場」。
唯在引述李偲嫣女士發言上,委員會曾翻聽李女士當天發言,基本上和報道引述情況吻合,但李女士確無說過自己支持草案。
對無綫新聞的投訴:
針對無綫新聞於同日深宵新聞報道中有關聽證會的報道,投訴人提出下列各點:
(a) 認為是選擇性報道;
(b) 製造社會矛盾,失實又偏頗。
委員會於本年6月收到無綫新聞部經理黃淑明回函,內容節錄如下:「......我們翻查當日報道(見附件),記者除了報道何韻詩的意見外,亦引述了「香港青年聯盟(中國)」副會長何瑞眉 (主要是表達了家長的憂慮)及平機會的講法,已達致本台新聞部一向秉持的公平中立原則。」該來函亦附上了有關新聞的稿件,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認為,作為電子媒體,無綫新聞部在處理該宗新聞上,嚴格遵守「平等時間原則」,報道引用大愛同盟創會成員的聲音節錄(sound bite),約82字;同時亦引用香港青年聯盟(中國)副會長的節錄約67字,兩者相差15字,以一秒讀四字的旁白原則,雙方差別不足四秒,是可接受範圍。報道亦以引述為主,並附以聽證會出現的背景,乃源自W小姐(案件)的(法庭)裁決。
結論:
委員會就上述針對兩間傳媒的報道,結論如下:
(1) 對《晴報》的指控,委員會裁定(i)從篇幅而言,報道偏頗;以及(ii)編輯有意無意顯露其支持同運人士立場等兩項指控並不成立。就第(iii)項投訴,《晴報》未有錯誤引述當事人之言論,但有錯誤報道當事人之立場,因此投訴部份成立;
(2) 針對無綫新聞的指控,委員會裁定(a)選擇性報道及(b)製造社會矛盾,失實又偏頗,兩項指控皆不成立。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