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國際記者聯會、獨立評論人協會三個民間團體,歡迎中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新國安法”)草案全文並公開徵求意見,認為此舉有助各方進一步完善該法,釋除疑慮,朝著立法工作民主化、透明化邁出重要的一步。
我們關注到,“新國安法”直接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引起港人疑慮,特此提出以下意見。
“新國安法”提到香港的條文有二處,即: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和: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從字義上看,第11條的責任人是香港居民個人,第36條的責任人是香港特區政府。我們建議:
兩款涉及香港的全部都刪掉,即刪除第11條第二款和第36條第三款。
即使中央政府堅持香港特區政府須承擔國家安全責任,亦應把第36條第三款修訂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
理由如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已經由兩區各自《基本法》加以規定,所以沒有必要再在”新國安法”裏重申。
2 第十一條第二款提到香港的“共同義務”。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這是《基本法》唯一一條提及香港居民須盡義務的條文。換句話說,香港居民無須遵守中國憲法所提及中國公民須履行的義務,如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五十二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第五十四條)等等。對這些關乎維護國家主權的義務,《基本法》沒有規定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須要履行。鑒於第十一條第二款的提法與《基本法》的規定不符,應予撤銷。
3 《基本法》制定時,中國政府的國家安全觀集中在傳統國家安全領域(例如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新的國安法涵蓋範圍遠遠超過上述傳統安全觀,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宗教等多個領域。這些非傳統內容,會涉及具體的制度和政策,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與內地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和憂慮,應該重申香港按照《基本法》的精神辦事。
4 按照現行第36條的寫法,望文生義,則香港政府必須承擔同內地地方政府一模一樣的國家安全責任,這顯然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初衷,會引起香港居民的疑慮和恐懼,例如在“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壓力下,香港政府可能被迫:
- 取締目前在香港是合法的、但在內地是非法的組織;
- 在出入境政策上,採取內地對特定人物出入境設限的政策;
- 向中央政府交出屬於香港特區政府的敏感資料或者特區居民中敏感人士的個人資料;
- 配合新國安法第26條提出的”網路空間主權”的全新概念,在香港推出相應措施;
- 配合新國安法第20、22條的規定,杜絕“不良文化”、“邪教組織”等活動。
這就使香港的國家安全責任同內地其他地方政府完全一致,違背了“一國兩制”的初衷。因此必須作出適當的修改,使對香港的提法更加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以上意見盼能接受。
Anthony Bellanger
副总干事
国际记者联会
anthony.bellanger@ifj.org
岑倚兰
主席
香港记者协会
hkja@hkja.org.hk
吕秉权
召集人
独立评论人协会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