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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香港近期有關自殺新聞的處理 , 引起社會部份人士深切關注。須要指出的是,外國學者對自殺新聞會否做成「模仿」效應仍然莫衷一是 , 有研究指出 , 報道這類案件可能引起「模仿」效應 , 誘使更多人選擇以自殺方式來解決問題;但也有研究指出 , 自殺新聞與該類案件的多寡沒有顯著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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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本會曾比較海外傳媒組織對自殺新聞的處理方式,發現它們各有不同。美國和加拿大的新聞界有不成文的共識:除非自殺者是知名人士或有關個案對公眾構成重大影響,否則不會報道個別自殺案件,只報道自殺案件的總體趨勢和原因;大部份國家會一如英國和澳洲般,不對自殺新聞的處理作出規限,不過,當地傳媒報道這類新聞時會有一定程度的自我約制 , 盡可能避免產生「模仿」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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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本會認為,香港新聞界不宜完全不報道個別的自殺案件 , 而應在報道自殺新聞和避免產生「模仿」效應之間求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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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編輯及記者尤應顧及自殺新聞對感情脆弱者的影響 , 在處理相關新聞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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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煽情的報道手法會引致模仿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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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不經意地美化自殺會鼓勵其他人認同自殺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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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巨細無遺地描述自殺方法會鼓動感情脆弱者加以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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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本會建議,傳媒報道自殺新聞時,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否則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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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新聞工作者應低調處理有關新聞 , 報章應在內頁刊登有關新聞;電台及電視若真的要播報有關新聞,必須顧及電子傳媒對公眾的巨大影響力﹐而把有關新聞安排在非主要新聞時段內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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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報道時應避免繪影繪聲地描述自殺的過程和所採用的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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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傳媒應避免予人錯誤觀念﹐尤其是使青少年以為用自殺手段可以一朝成名,故此 , 報道自殺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之舉,可免則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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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新聞界須尊重自殺案件中事主家人的私隱,不要雪上加霜,加添他們的傷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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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自殺成因複雜, 新聞界報道個別案件時,不宜簡單地將責任歸究於任何一方;更重要的是深入探討自殺的趨勢與及相關的補救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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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在報道個別自殺案件時,報章宜同時提供一些防止自殺的輔導機構或服務的資料 , 如撒瑪利亞會和其他志願機構的聯絡電話和相關資料,以便有需要者尋求其他解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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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傳媒應該知道,自殺新聞處理得宜,對教育公眾防止自殺舉足輕重,因為他們可在報道個別自殺案件時,讓公眾獲知可能的自殺原因、有關的先兆、自殺趨勢、最新的治療法與及一些沒有走上自殺之路而仍能克服困境人士的勵志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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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 will not forget" - A HKJA's Publication for the June 4 Inc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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