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委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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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八至十名理事,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獲選執委會理事於周年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互選名譽秘書及名譽司庫各一人,並指派指定職務。執委會中最少七名理事(其中包括主席)須受僱於新聞工作,亦即會章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類別(A)會員,而附屬會員、公關會員及學生會員,各不能多於一名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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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執委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執委會全體理事成員之過半數出席即為法定人數。凡執委會之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之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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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在周年會員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周年會員大會之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者,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理事空缺由在上次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票次多的候補人補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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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如遇主席逝世、辭職或遭革職,其職務將由副主席取代,如無副主席或副主席不願取代其職務,執委會有權從執委會成員中選出主席。如遇副主席逝世、辭職或遭革職,執委會有權從執委會成員中選出繼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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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執委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浪費或濫用,並按法例的規定,釐訂本會會款的投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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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執委會須訓令名譽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可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他/她解僱。執委會亦可委派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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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遇有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執委會之決議,或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執委會得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執委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可向周年會員大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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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執委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可予以譴責或革除會籍,而此等譴責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然後向周年會員大及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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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執委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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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周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委會須闡釋本章程及確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並擬訂修改章程提交大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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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獲提名為執委會成員的會員,須已全數繳付年費及其他費用。所有掌職者及執委會成員,須已全數繳付年費及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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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
執委會有權設立分會。執委會有權決定分會保留會款的數目及從經常費中撥給分會的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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