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凡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 本章程第六章第二款列出需以不記名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執委會或執委會依據本會選舉條例而委任負責該事項之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會員於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不記名投票,可以符合本章程第六章第四款規定的郵寄或親自交回選票的形式進行。除職工會條例另有規定,所有不記名投票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即屬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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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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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選舉執委會理事及掌職者; |
(ii) |
更改本會會名; |
(iii) |
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
(iv) |
本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合會或加入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
(v) |
更改會章; |
(vi) |
本會成為其他海外機構之會員; |
(vii) |
設立選舉經費; |
(viii) |
繳付屬於職工會條例第33A(1)條所述種類的任何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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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名譽秘書或由委任的其他理事專責分發選票,但只限分發給根據會章有表決權的會員,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四星期以內才加入之新會員則不能在當屆的周年會員大會上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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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簽名。選票必須用本會的信封封好,在執委會指定的時限前,把選票寄回或親自交回執委會指定地點設置已封閉的投票箱。執委會或小組委員會會委派人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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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兩名或以上監票員,在執委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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