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
凡受僱於出版機構及電子傳媒機構之記者、攝影記者及美術工作者,和其他以新聞業謀生之僱員均可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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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會員共分為六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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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正式會員- 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新聞工作定義為受僱於本港傳媒或在港從事傳媒工作,包括於報章、期刊、雜誌、本地及國際新聞通訊社、電台、電視、或數碼新聞平台出任記者、攝影師、美術工作者或編輯; 全職自由撰稿人;或從事職前和在職新聞工作訓練等。 |
(ii) |
公關會員 - 受僱於公共關係行業及資訊服務的僱員。 |
(iii) |
附屬會員 - 並不以新聞工作或記者的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
(iv) |
學生會員 - 接受新聞工作培訓或為學徒者。 |
(v) |
退休會員 - 有表決權會員如因年齡或疾病而須從會章第三條第一款列明之職業退休,如獲得執行委員會的許可,可成為本會的退休會員,除了表決權之外,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會員福利。 |
(vi) |
永久會員-雖然本章程第三條第六款另有規定,任何對本會作出貢獻的會員,周年會員大會可按本章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接納其為永久會員。其權利與福利與有表決權之會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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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只有類別(i )的會員才能獲協會發予記者證。記者證屬本會資產,會員在終止會籍後應立即歸還記者證予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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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類別(i)、(ii)、(iii)的會員,入會費為每人伍拾元及年費每人貳佰元,類別(iv)的會員,年費每人伍拾元,豁免繳納入會費。類別(v)及類別(vi)的會員獲豁免繳納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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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執委會可衡量本會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失業會員之月費,該項豁免為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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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i) |
任何會員如巳脫離新聞行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者,即終止為本會會員。 |
(ii) |
失業會員如在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覓得臨時工作,可在獲得該新職後仍保留其會籍,但以六個月為最長期限。 |
(iii) |
會員在失業期間可保留其會藉,但需向執行委員會証明在失業期間主動及積極尋找新聞工作的職位以保持其專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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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可由執委會予以譴責或革除會籍,但遭譴責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三名委員每年從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會員有向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作最終上訴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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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操守委員會的三名委員,於每年的同年會員大會後的第一次執委會會議後委任。操守委員會會討論由執委會提交違反操守的事件,並作出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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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一個月者,不得享受本會之權利包括表決權及福利。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即終止其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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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經由與本會(香港記者協會)有互惠協議工會轉介的會員,有充份證明其符合互惠工會的規定,按本章程第三章第一款及第三章第二款的規定,可接納為本會會員,毋須繳納入會費,須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四款的規定,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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