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去年12月9日起改用第三代指揮通訊系統﹐並首先在新界區實施﹐香港記者協會分析新系統實施後首兩個月的數據發現,警方平均每天發放不及十二宗「傳媒可能有興趣採訪」而又發生在新界區的消息,不單遠低於警方領導層實行新通訊系統前提出的「每天三、四十宗」的目標,若以二零零四年全港致電「999」而警方又會處理的數量作參考,有關發放的資訊個案,更只及全港警方每天平均處理求助個案的0.46%!雖然有關比例若把市區發生的個案包括在內可能會略為提高﹐但預計比例亦未必大幅提高﹐故有關資訊發放個案數量之少,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以此數量,難免令人質疑,警方矢口否認以新通訊系統阻撓新聞界採訪的辯解的可信程度。
香港記者協會在邀請警方發言人出席的業界研討會上同時指出,警方發放有關消息速度之慢,實令記者無法以第一時間向市民報道事件,部份事件的事實更可能因此永遠無法讓公眾得知。本會的分析發現,警方在首兩個月每天平均發放個案消息的時間比警方接獲消息的時間落後近一小時,而其中一天的時間更相差六小時!以突發求快的標準,這是絕對不可接受的。相信市民亦難以想像,一宗消息由接受至發放,為何要一小時的時間處理。
本會必須指出,以技術理由延誤訊息發放以致影響市民的知情權,可能違反《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保障表達自由的要求。
而觀乎警方發布的消息,事態越嚴重的個案,延遲發放的時間便越長。本會分析警察公共關係課發放的個案種類,在五十九種個案類別中,以行劫/行劫傷人的平均延遲發放時間最長,達六小時五十三分;居於次位的謀殺個案,亦達六小時二十一分;再其次為平均延遲三小時四十一分才發放的兇殺個案。但諸如搜索及拯救、山火、刑事恐嚇和虐待兒童等個案,卻可在八至十數分鐘內知會傳媒。為何警方處理不同種類的個案,時間差距可以有天淵之別?這是警方須要向公眾交待的。
更重要的是,警方必須盡快及不經篩選地發放接獲的求助個案消息。本會強烈建議,警方即時改善現行的電腦程式,或以其他可行辦法,達到傳媒的有關要求,以免公眾知情權受損。
本會的建議獲得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原則性支持﹐認為可以進一步研究﹐並盡快落實。而出席同一研討會的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長余偉建補充﹐美國個別省份的警方會與傳媒在一處地方共同接收資訊﹐並各自處理有關資訊。
香港記者協會
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