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對《新報》投訴之裁決
1)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在2007年8月3日接到一位市民林小姐的來信,投訴《新報》在2007年7月18日A5版一則題為「殘漢涉淫3親女4年」的法庭新聞的報道手法,指其內容不道德兼不雅,如同色情小說,損害傳媒形象。
2) 操守委員會發現,其他主要中文報章同日亦有刊登相關新聞,內容大同小異,只是未如《新報》般詳盡。本會認為,《新報》的報道問題出於品味, 但報道內容主要來自法庭證供,未有失實或扭曲事實等違反專業操守的問題。
3) 本會同意,此文在第三段內容上披露受害人,特別是二女是否完璧的私隱實屬不必要。香港記者協會專業守則第六點訂明:「新聞工作者即使基於公眾 利益的考慮,亦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有關報道可能會令當事人感到尷尬,一如投訴者林小姐所言。故此委員會認為此種情況應盡量避免。
4) 本會亦曾致函《新報》要求回應,《新報》社長及總編輯葉啟榮於9月28日回信表示,已要求法庭版同事作出檢討,以謀改善。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