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偷拍藝人鍾欣桐更衣照片的裁決
1) 本會接獲超過二十宗對 2006 年 8 月 23 日出版,第 761 期《壹本便利》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更衣照片的投訴。
2) 根據本會《專業守則》第 5 條「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而新聞工作者有權基於個人良知反對使用該手段」
3) 本會認為刊登藝人更衣照片絕無任何凌駕性公眾利益,以偷拍手段取得該照片涉及侵犯個人私隱。《壹本便利》的行為完全違反本會《專業守則》第 5 條。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