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於上月二十日頒布《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並於本月三十一日起施行。香港記者協會憂慮部份條文會窒礙資訊流通,限制言論自由,不利國家的改革開放。
根據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須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據本會了解,內地絕大部份具有視聽節目服務的互聯網均非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條例一旦落實,有關網站將須要關閉,災難性地限制了市民獲取有關資訊的渠道,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人類共享的言論自由。若當局選擇性地落實有關條款,只會惹來「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不公」的爭議。
本會認為,有關規定實無必要,因為規定中另有條款訂明,營辦有關網站的,須有相適應的資金、人才和設備,受眾應已有足夠保障。在這情況下加上國有資本的營辦條件,只會令人質疑當局藉此等條款加強控制,防止非官方資金營辦有關服務的互聯網,以及方便當局的禁制性指令直接透過國有資金傳送至前線。此舉既不利中小企發展,亦有礙表達自由,不符合和諧社會應有的包容精神。
至於營辦時政類視聽新聞服務者須申請特別許可證(見規定第九條)亦有違互聯網精神。互聯網是普羅市民自由表達及交流意見的場所,天地寬廣,容量無限,根本毋須特別許可證,有關規定,透明度不足,容易予人口實,指是為篩選營辦者及貫徹控制之用。而在國家即將舉辦北京奧運之時、全球眼光聚焦中國之際出台有關法規,極易招致國內外的傳媒機構、捍衛表達自由組織和資訊科技團體的抨擊,有損國家的開放形象。
內容方面,規定的第十六條列明須予限制的十大類別,部份限制類別顯然過於籠統,容易被執法人員或當局濫用,造成以言入罪,既不符法治精神,亦不利政府提高執政水平。例如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破壞社會穩定、危害社會公德或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等,均須受到禁制,但有關內容範圍廣泛、定義含糊,容易成為當局套在市民頭上的緊箍咒。
本會認為,有關規定影響甚廣,不宜倉卒推行;部份限制更實不必要,毋須立例管制。期望當局在中央深化改革和邁向法治之際,謹慎從事,以免損害國家利益。
謹此,敬祝
金安!
此致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副本抄送: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先生
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