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維權人士胡佳發表文章及接受媒體採訪,裁定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香港記者協會對此表示憤慨,認為這是嚴重違反言論自由、以言入罪的惡例,要求當局重新審理,釋放胡佳。
當局的控罪指,胡佳在去年十月前一年多的時間內,在網站發表批評政法系統和一國兩制的文章,以及接受媒體訪問,有惡意造謠、誹謗和煽動之嫌,以期達到顛覆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已構成煽動國家政權罪。
香港記者協會絕對不同意有關裁決的理據,認為胡佳只是落實任何人均應享有的言論自由。根據《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任何人均享有言論自由,而為免各地政權以國家安全為藉口而對言論自由加以不合理的限制,專家為此訂定的《約翰內斯堡原則》表明,只有在相關言論會直接引起即時暴力,才可以已有法律加以禁止。但細看控罪所指,胡佳的言論不應受到禁制。
另外,中國憲法亦訂明,中國公民享有新聞及出版自由,胡佳發表文章或意見,自然屬於中國憲法保障的範圍,在其言論未有做成即時危險前,當局不應加以禁制,遑論秋後算帳地以已發表但沒有引起暴力的言論將他入罪。有關判決,明顯踐踏了中國公民應有的言論自由權利,亦打擊了內地司法邁向「行動有罪、思想無罪」的發展方向。
內地法院的裁決,難免令人質疑是藉此打壓內地人士的不同聲音,企圖達到殺雞儆猴的作用,本會憂慮,此舉產生的寒蟬效應,令內地人士的言論自由大受影響,而以現時香港和內地的唇齒相依關係,香港的言論自由亦難免被波及。
本會呼籲內地司法部門重新審理案件,以免胡佳無辜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