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侵犯私隱民事責任﹐並成為法定的報業評議會監察傳媒的相關行為﹐香港記者協會不能贊同成立法定組監管傳媒﹐並認為有關建議既無必要性﹐亦會損害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本會認同﹐個人私隱須要受到尊重﹐但本會及其他新聞團體以致私隱專員公署接獲的投訴中﹐傳媒侵犯私隱的比例十分低﹐而個別調查亦顯示﹐市民關注的傳媒操守問題中﹐侵犯私隱亦處於較低位置﹐在沒有社會迫切需要的情況下﹐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明顯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在其他普通法國家﹐亦絕少就侵犯私隱制訂民事責任﹐英國亦未有就此訂定民事責任﹐本會不認為香港有必要就侵犯私隱制訂特別的民事責任。
本會一貫強調﹐法定的報業評議會必然會損害新聞自由﹐法改會建議的報業評議會雖然沒有罰款的權力﹐但有關組織的組成﹐難免容易予政府有操控的機會。
本會更憂慮﹐政府正以溫水煮蛙的方法逐步達到管制傳媒的目的。這從沒有法定權力的報業評議會的成立﹐到成立一個以前者為楷模的法定組織可見端倪。本會質疑﹐若政府日後認為法定報業評議會亦不能達其設定的道德標準時﹐便須不斷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之效。
本會呼籲﹐若政府堅持新聞自由作為核心價值的同時應拒絕接納法改會的有關建議,相反﹐當局應檢討搜集情報時截聽通訊的相關條款﹐以保障市民的私隱﹐而非只以立法手段限制傳媒﹐以確保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不受損害﹐市民的權利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