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蘋果日報》的裁決
1) 香港記者協會接獲一名市民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發出的投訴函,指香港《蘋果日報》於一月二十四日A4版報導中,不必要地傷害落馬州六死車禍其中一名死者湯偉明的一對年幼子女,操守委員會經調查後裁決投訴成立。
2) 本會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致函《蘋果日報》及總編輯鄭明仁先生查詢,至本裁決刊出日未獲回覆。
3) 本會詳細閱讀被投訴的圖片及文字。根據報道,死者兩名年幼子女分別為8歲和6歲,該報記者在沒有告知其父親死訊的情況下,引導小兄妹興高采烈地向記者說出爸爸如何疼愛他們,以及爸爸對他們說過的話;報道並將小兄妹滿臉笑容的照片,在完全沒有處理下清楚刊出。
4) 本會認同投訴人意見,報道對小兄妺造成不必要的心靈傷害,特別在其父親猝逝、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母親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小兄妹需要的是同情及幫助,而非欺騙及利用。
5) 本會認為此段報道及圖片並非新聞事件,對公眾利益沒有任何幫助。
6) 本會認同投訴人意見,此宗新聞及圖片得以刊登,經過香港《蘋果日報》多個部門及多名決策者同意,故不純粹是記者操守問題。本會已建議投訴人同時向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報業公會投訴。
7) 本會認為此段報道及圖片,已違反多項本會公布的《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章節:
l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l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l 記者在拍攝意外事件時,應顧及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把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及傷害減到最低。
l 攝影記者在拍攝過程中應該尊重被攝者的私隱。
香港記者協會
操守委員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