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開資料守則》的執行情況,香港記者協會認為,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並不足夠。本會認為,現行守則中列明拒絕披露的範圍過多,界線含糊,市民申請公開資料的要求極易被官員否決,不利市民落實其知情權,促請政府訂定資訊自由法,保障市民的知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早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已要求政府訂定公開資訊自由法,但當時的港英政府只願訂定守則,但《公開資料守則》只是一分行政文件,部門可以不執行,即使違反守則,市民亦難以透過司法行動保障其權利。過往便曾發生政府拒絕公開私隱專員裁定應予公開的政府調查報告。
即使單看《公開資料守則》,其豁免範圍亦過大。根據守則,當局可拒絕公開的資料多達十六個範圍,有關範圍極其廣闊,例如會妨礙政府內部坦率討論和向政府提供意見的資料獲豁免公開,以及即將公布而不宜提前披露的資料亦可獲豁免,有關豁免範圍基本上可涵蓋政府不擬公開的資料,如此一來,市民的知情權便會被局限於政府願意公開的部分,亦難以體現政府公開施政的原則。
誠然,香港政府對推廣守則使用的惰怠,已充分說明政府對公開政府資料的態度,本會有理由質疑,政府只是借設置公開資料守則作為搪塞,以繼續維持其隱秘式的行政作事方式或決策過程。記協在二零零七年的業界調查發現,新聞從業員普遍認為特區政府比回歸時的政府更不公開透明,相信與此有關。
透明施政可以防止政府濫權或貪污,是良好管治的基礎,因此,開放社會已成為國際發展方向,在回歸前拒絕應香港記者協會要求而訂定資訊自由法的英國政府,在二零零零年時亦已順應潮流,通過資訊自由法,開宗明義即訂明,索取公權機構掌有的資料是市民的一般權利,而拒絕公開的範圍亦十分狹窄。
此外,中國亦已在二零零八年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機構一經公民提出要求,必須公開資訊。雖然有關條例的豁免範圍因過於廣闊而備受批評,但至少已訂定法例保障市民權利。
反觀號稱以資訊自由流通為核心價值的香港,政府卻仍然抱殘守缺,拒絕就公開資訊訂定法例,令人失望。
本會認為,單單加強對官員的教育,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市民權利,再次促請當局考慮訂定資訊自由法,並以最大程度的公開和最窄的豁免範圍為原則來立法,以保障市民知情權。
香港記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