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的安全:香港國安法嚴重威脅言論自由
二零零三年年報
香港記者協會
第十九條
聯合報告
目錄
序……………..…………………………………………………………………...3
結論及建議………………………………………………………………………4
第一節
國家安全條例立法…………………………………………………………..…..7
政府諮詢文件…………………………………………………………………....7
街頭鬥爭和數字遊戲……………………………………………………………9
記協立場……………………………………………………………………….. 10
沒意義的修訂建議……………………………………………………………. 11
藍紙草案出台………………………………………………………………….. 12
決定時刻…………………………………………………………………….…. 13
第二節
國家安全法的含意 ……………………………………………………………. 14
煽動叛亂罪帶來寒蟬效應……………………………………………………. 15
為新聞工作者埋下地雷………………………………………………………. 16
過時的罪行…………………………………………………………………….. 17
令人更不安的新竊取國家機密罪行………………………………………. ..18
嚴苛的搜查及檢取權力……………………………………….……………… 19
第三節
司法機關對傳媒的保障………………………………………………………. 20
在誹謗案件中的收穫…………………………………………………………. 21
國家與新聞界興訟……………………………………………………………. 22
人民與國家對簿公堂…………………………………………………………. 24
第四節
國家安全:非典型肺炎帶出的教訓…………………………………………. 25
病毒隨謊言蔓延………………………………………………………………... 26
保護誰的安全?………………………………………………………………... 29
第一周:缺乏認知足以致命…………………………………………………. 30
第二周:廣東保持緘默……………………………………………………….. 35
第三周:憂心如焚…………………………………………………………….. 36
第四周:「請救救我們,我們都累透了」………………………………….37
第五周:醫生發怒了………………………………………………………….. 37
第六周:真相的梗概………………………………………………………….. 38
第七周以還:且莫高興……………………………………………………….. 39
第五節
其他傳媒事件……………………………………………………………………41
鳴謝:
執行編輯:戈達德、貝爾
撰寫:貝爾、王人傑、甄美玲、張善如、麥燕庭
中文翻譯:麥燕庭、唐綺青、張仲華、劉熙賢
版權所有:香港記者協會 第十九條 英文版國際統一書號 1-90259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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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表面上,香港回歸中國順利不過,但一些令人惋惜的事情卻已發生,而另一件令人悲嘆的事亦即將降臨,那就是立法會在七月中可能通過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和竊取國家機密,而這正是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和捍衛言論自由組織「第十九條」聯合發表的第十一份年報的主要內容。
兩會在一九九三年聯合發表第一份年報時即已指出,此等政治性罪行,無論在立法時如何加以制衡,都難免與一些人權,尤其是言論自由發生衝突。在矣後一段很長時間,我們都擔心有關法例將會是香港近年對言論自由(甚至是集會和結社自由)及一般人權打擊最甚的立法;果真不幸言中,立法會研議中落實23條的相關草案確實嚴重限制、威脅以致最終損害言論自由。
23條:獨裁統治的根源
不少團體都有我們的憂慮,宗教、法律和民主團體,以致外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均指出,條例可以造就獨裁管治,亦會破壞一國兩制的方針,引進內地的法律觀點和政治政策。在所有法區,國家安全條例都是最常被政府濫用或誤用,以保護其不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例如對政府的批評和令政府尷尬的言論等等,這在內地尤其普遍。
23條的威脅,記者可說感受最深。舉例而言,煽動叛亂和未獲授權披露資料等罪行定義之廣,便令記者不得不另作考量,這肯定會促使傳媒自我審查,最終改變香港的新聞工作狀況。
完全多餘的23條
記協和第十九條一貫認為,有關立法絕無必要,因為香港既非面對任何安全威脅,又沒有對北京的中央政府造成威脅;即若如此,香港現行法例已足以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可政府老是爭辯,他們必須按基本法第23條訂定國安法例。
我們亦曾促請政府,即使真的要立法,也應引入體現國際保障人權標準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確保將限制個人自由的程度減至最低,與及清楚界定罪行,避免在法例釋義上出現含糊不清,可是政府充耳不聞。
正如律政司不慎點破:我們頭上早已懸著利劍。在這最後關頭,我們仍不可為而為之地促請政府在國安條例中引入保障人權和自由的機制;否則,後果將會不堪設想:特區政府的行事將日益隱秘和以北京意旨為依歸、自我審查之風會愈吹愈烈、言論自由亦更有可能被壓迫所逐漸取代。這毋疑是把香港希冀成為區域資訊中心和國際都會的努力作賭注。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 麥燕庭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 普迪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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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及建議】
在人權及言論自由方面,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以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可說是過去一年的最主要議題。現行法例,包括官方機密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其實已足以禁制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甚至可說是綽綽有餘,但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仍規定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
回歸五年即動手
十一年來,香港記者協會及第十九條以年報及其他方式反對此項威脅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危險法例,而在去年的年報中,我們已指出,中央官員以及本地某些立法會議員公開表示立法工作拖延過久,預示政府很快會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展開立法工作;未幾,政府即以特區過渡五年來,社會穩定為理由,指現在是時侯為國家安全立法。這是一個多麼矛盾的立論。
政府在二零零二年九月發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並置公眾廣泛要求以白紙草案再作諮詢於不顧,於本年二月向立法會提交藍紙草案;但以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一條這麼重要的法例,政府實應刊行白紙草案,以便公眾就具體條文發表意見。
太匆匆
政府對公眾的合理訴求充耳不聞,無非是想盡快通過國家安全法例,藉此減低本地的反對聲音、緩和國際上的批評、甚或討好日益不耐煩的北京政府。無論如何,如此倉卒地制訂對自由人權影響深遠的法例,意味公眾及立法會議員根本不可能就草案作出應有的詳盡審議,政府在六月初最後提出的,也只是一些枝節性修訂,即可為證。
公眾對《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劣評如潮,當中的立法理據和一些原則,就更具爭議,但政府最終發表的藍紙草案並沒有回應公眾的主要顧慮,包括規管過多、定義含糊而廣泛,與及令當局有機會濫用權力等。誠如第十九條前行政總監暨記協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顧問達穌沙所言:「國家安全法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在任何國家或法區,政府往往會濫用有關法例來對付批評或令政府尷尬的言論,以保護不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
深以遺憾的是,政府似乎執意要在本年七月立法會休會前通過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香港記者協會和第十九條一直堅持現時在香港訂定國家安全條例,既非必要,亦沒有迫切性:香港既沒有面對任何國家安全問題或對中央政府構成任何威脅,即若有此需要,現行法例(見上)已足可懲處真正威脅國家安全的罪行;可是,港府老是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特區必須自行立法為由,一意孤行地推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並希望匆匆通過。
本年報幾乎通篇都是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過程及其對言論自由,尤其是對傳媒和記者的影響。我們對草案中新增的煽動罪和洩露國家機密罪尤其關注;至於禁制機制、廢除起訴時限、搜檢權力等條款,也惹人關顧。
臨涯勒馬?實屬奢望!
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有許多極具爭議性的條文,尚有待詳細討論和考慮,故此,即使在這最後關頭,香港記者協會和第十九條仍促請政府和立法會預留充分的時間,讓有關立法程序毋須在過份的壓力下開展,確保日後通過的法例沒有含糊不清之處,不會被人利用來達致政治目的,只有這樣,全港市民的言論自由才可獲得較佳保障;倉卒立法,不單政府形象受損,更令政府聲言維護人權和自由的立場不攻自破。
以此為念,香港記者協會和第十九條強烈呼籲政府和立法會接納下列建議:
煽動叛亂法例:難容於現代社會
1.1 煽動叛亂罪:煽動叛亂罪本身已經不合時宜,大部份民主國家亦甚少應用,應予以刪除。「處理煽動刊物罪」就更惹人討厭,因為相關罪行定義含糊,影響所及,傳媒和傳媒工作者會更多自我審查,出版商和分銷商亦會因不知何時誤中雷區而憂心忡忡。
1.2 若當局執意保留煽動罪行,則必須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該條文清楚訂明,任何人「蓄意煽動他人使用暴力,而有關言論與極有可能即時發生的暴力有直接及即時的關連」,方可入罪。
1.3 我們認為,應根據「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八條,加入以下新條文:「若純粹傳達或包含被政府指為威脅國家安全的組織的言論,均不應受罰。」
1.4 煽動罪建議的嚴苛懲罰應減輕至合理水平。
1.5 為煽動及「處理煽動刊物罪」重新訂定六個月的檢控時限,以保證個人或組織不會於涉嫌罪行發生多年後遭到檢控。
2.1 竊取國家機密:政府應嚴正考慮刪除或收窄未經授權披露按基本法屬於中央權力範圍的香港事務一罪,因為此罪行不單範圍廣泛,而且界定含糊,可令記者因披露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而遭檢控。
2.2 政府應嚴正考慮刪除從非法途徑取得資訊即屬未經授權的罪行。新罪行令任何擁有所謂未經授權資訊的人士,不管有關資訊對國家安全是否構成威脅,都有可能遭到檢控;這對記者的壓力不言而喻,因為若非訊息從官方途徑獲取,均有可能被指為非法獲取,記者可能因此不敢報道相關訊息。
2.3 為保障資訊自由和新聞自由,「官方機密條例」必須根據下列原則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任何因官方機密條例而被起訴的人士,應有機會抗辯:他是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或保留有關消息、文件或文章」。
2.4 草案必須根據下列原則加入「曾經刊行」作為抗辯理由:「任何人若只是將曾經在香港或外地公開刊行的資訊再次發放,不算干犯有關罪行」。
亟待制衡
2.5 政府應盡快訂定資訊自由法以平衡官方機密條例,訂定的原則是,令資訊盡量公開、豁免範圍盡量縮小、與及設立有效的上訴機制。
3.1 緊急調查權力:警方可在沒有法庭頒令的情況,由助理警務處長或以上職級授權入屋進行搜檢一項應予刪除;沿用現行由法庭頒發搜查令的做法,可有效保障人權。
4.1 禁制機制:因為政府可能會被迫以內地的國家安全概念來對付一些被視為惹麻煩的組織,故須認真考慮刪除對從屬於內地被禁組織的香港團體的禁制機制。另外,上訴審議過程不讓傳媒、上訴人及其法律代表出席的條文應予以刪除,因為這違反了公開審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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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家安全條例立法】
《基本法》第廿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落實《基本法》第廿三條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終於在今年
三月正式提交立法會。這份藍紙草案首先於去年九月,以諮詢文件形式推出,在三個月的諮詢期間,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有團體更以遊行和示威的形式,反對廿三條立法。
記協早於去年的年報中指出,由二零零二年年初開始,種種跡象顯示,內地正向特區政府施壓,務求特區盡快就《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去年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公開表示,特區就國家安全立法的問題應盡早解決。而本地報章亦報道,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有關問題,首次與當時的人大委員長李鵬商討。
特區政府回應有關報道時一貫官腔,表示正研究有關法例、其他法區的法律改革建議,與及相關的人權原則;而政府亦聲稱沒有設定具體的立法時間表。但這些都未能掩飾成立五年的特區政府受壓於中央政府而要立法的真相。
跟中央達成共識
中央和特區就廿三條立法之事進行討論是意料中事,梁愛詩在去年十月承認,特區已經就立法事宜諮詢中央政府的意見。她向報業高層表示,透過向中央解釋立法建議的原由、香港人的期望、與及特區的法律和相關的國際法,方能跟中央達成共識。她強調特區只是就重要原則諮詢中央,並沒有討論立法的細節。雖然梁愛詩沒有闡釋何為「重要原則」,但相信已體現在九月廿四日公布的諮詢文件內。該文件的諮詢期為期三個月,公眾可在十二月廿四日或以前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
【政府諮詢文件】
特區政府在長達六十頁的諮詢文件中,列出對《基本法》廿三條禁止的七項罪行(其中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和竊取國家機密)的立法建議,與及相關的調查權力、程序和刑罰。煽動叛亂和竊取國家機密的兩項條文對言論自由有直接影響;而其他條文亦在不同層面和程度上壓制新聞自由。建議詳情如下:
1. 叛國: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收緊目前《刑事罪行條例》對有關罪行的界定。文件指「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旨在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出恐嚇或威嚇」,即屬犯罪。
台灣、西藏的敏感問題
2. 分裂國家:這新增的罪行明顯是針對台灣,和其他有獨立訴求的地區如西藏和新疆的情況。對中央政府來說,台獨問題至為敏感。
文件建議「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行使主權」,即屬犯罪。
「嚴重非法手段」被界定為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別人的生命;對公眾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或擾亂電子系統;或嚴重干擾或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
3. 煽動叛亂:《刑事罪行條例》已有針對煽動行為的條文,但諮詢文件以收緊對有關的定義為由,建議「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則罪行;或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即屬犯罪。
文件又建議訂立處理煽動刊物的特定罪行,這涵蓋一連串出版活動,包括印刷、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複製、輸出或輸出刊物。文件建議「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刊物」的情況下處理或管有該刊物,皆屬犯罪。
不容香港成為顛覆基地
4. 顛覆:這也是新增的罪行,是八九年六四事件發生後才加入《基本法》終稿的條文。有別於對付外來威脅的叛國罪,顛覆罪是針對內部的反對力量。政府建議任何人或組織「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脅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即屬犯罪。
5. 竊取國家機密:文件建議修訂在回歸前根據《一九八九年聯合王國官方機密法令》而制定的《官方機密條例》,這條例針對諜報活動,與及非法披露四類(保安、防務、國際關係、犯罪和刑事調查)受保護的資料。
政府建議訂立兩項新條文:其一是把「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列入受保護類別;其二是把「未經授權而取得受保護資料,作出未經授權而具損害性的披露」列為罪行。政府以黑客可以把盜竊得來的受保護資料賣給出版商出版,卻不受《官方機密條例》制裁為例,表示建議中的新增條文可堵塞漏洞。
針對法輪功或相關組織?
6. 外國政治性組織:這也許是諮詢文件中最具爭議性的一項。文件建議授權保安局局長,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所必須的情況下,宣布特區某個組織為非法組織。政府特別建議,若某香港組織從屬的內地組織,被中央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受取締,則保安局局長可行使其禁制權。特區政府應依靠中央的決定,作為界定有關內地組織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準則。
7. 調查權力:文件建議,除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外,警方在調查其餘的廿三條相關罪行時,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毋須等待法庭頒布搜查手令。
8. 時限和刑罰:根據現有條例,對叛逆罪和煽動罪的檢控,分別須於罪行發生後三年及六個月內提出,諮詢文件則建議廢除檢控有關國家安全罪行的時限規定。
政府又建議加重刑罰。以處理煽動刊物為例,現行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是初犯監禁兩年,其後再定罪則監禁三年;政府建議把最高監禁年期增至七年。另外,文件又建議把未經授權而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最高刑罰,由監禁兩年增加至五年。
【街頭鬥爭和數字遊戲】
沒有白紙草案:難有深入討論
特區政府一再強調,立法建議會確保言論和集會自由,而公眾和有關團體起初的反應亦算溫和。但反覆研究諮詢文件後,卻發現不少嚴重的問題。其中包括,建議欠缺清晰的法律用語,關注團體認為政府應先推出白紙草案,讓公眾討論後,才以藍紙草案的形式提交立法會。
在三個月的諮詢期間,關注團體向政府和立法會反映對諮詢文件的意見,政府官員和評論者出席不少研討會,報紙上的評論和社評亦排山倒海。然而,並非所有意見都反對立法;支持立法的聲音亦清晰可聞。反對立法的人強調,現時在國安範疇上並沒有立法的迫切性,但親中團體卻不接受這說法,並指根據《基本法》,制定國安法是特區的責任。
反對和支持立法的集會遊行,把廿三條立法的討論推上高潮。反對立法的團體在十二月十五日舉辦大遊行,遊行隊伍由維多利亞公園出發,前往政府總部。參加遊行的團體包括新組成的「民間人權陣線」和「廿三條關注組」、宗教團體、以及對新法例感到憂慮的普通市民。主辦團體表示有六萬人參加遊行,是原先估計的十二倍。
翌日,親中報章猛烈抨擊遊行的主辦團體。《中國日報》指大部分參加遊行的人都是被少數存心不良的人所煽動和誤導。《文匯報》則表
示「為一些市民『為反對而反對』的非理性行為感到悲哀」。十二月廿二日,親中團體和商界亦舉辦集會支持廿三條立法,大會稱有四萬人參加。
整體而言,中央官員都避免介入廿三條立法的辯論,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十月,當時主管香港事務的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就廿三條立法首次開腔,指香港人支持立法的多,反對的少;他又質疑某些人「心中有鬼」。他的言論引起反對立法人士的強烈不滿。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指錢其琛的言論「不是太好」,而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亦批評言論為「亂扣帽子」。
【記協立場】
沒有立法迫切性
在提交政府的意見書中,記協指出,回歸後五年來,香港並沒有面臨任何國安上的危機,亦沒有對中央政府構成任何威脅,因此實在沒有制定國安法的迫切性。然而,記協明白特區政府以憲制責任為由,對廿三條立法是勢在必行,因此我們亦在具體的事項上提出意見。首先,我們認為政府必須推出白紙草案,詳列法律條文內容,並進行第二輪的諮詢。
記協表明對建議中的新法案內差不多所有的主要條文都有所保留:煽動叛亂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直接打擊新聞自由;分裂國家和顛覆罪的條文空泛,定義欠明確;取締某一本地組織的決定最終可能落在中央的手上;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警權過大;對部分罪行的刑罰過重;廢除檢控的時限規定,令記者的命運受制於不同的當權者。
應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
記協特別引述英國和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與及英國著名大律師的評論,要求政府刪除有關煽動叛亂的罪行;或起碼要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中有關國家安全、自論自由和資訊自由的條文。該指引於一九九五年由一群法律學者草擬,旨在當政府引用國安法時保障言論自由。記協要求政府引入原則的第六條,清楚列明當一個人在有意煽動其他人使用暴力,而暴力極有可能發生,並且與言論有直接和即時的關係時,方可入罪;這與「清晰及即時危險」的概念相似。
然而,政府卻表示不會採納《約翰內斯堡原則》的條文,否則不能充份維護國家安全。記協反駁指,鑑於國安法對言論自由的影響重大,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更是必須;加上香港缺乏真正的民主制度,保障人權工作更見困難。
在竊取國家機密罪方面,記協要求政府刪除建議中的新增罪行,或最起碼要加入「公眾利益」和「事前已出版」作為抗辯理由,與及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記協認為,新聞界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刊登被列為受保護的文件或資料,從而揭露罪行、欺詐、非法行為、濫權和政府官員的失職或嚴重操守問題,明顯是利多於弊,因此應被視為合法。為了制衡《官方機密條例》的不良影響,記協亦要求政府制定資訊自由法。
在回應諮詢文件的其他建議時,記協要求政府取消警方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權力的條文,與及撤回廢除檢控時限規定和加重刑罰的建議。我們亦關注有關取締與內地非法組織有聯繫的香港團體的條文,會模糊內地和香港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的界線。
【沒意義的修訂建議】
三個月的諮詢期完結後,政府一共收到破紀錄的97,097份意見書,並把它們分為四大類:81,027封標準信,共有85,987個簽名;9,846份簽名表格,共246,132個簽名;5,157份個人意見書,共8,394個簽名;以及1,067份以團體名義提交的意見書。政府其後表示收到逾十萬份意見書,但沒有詳細分類資料。
歪曲民意
政府對意見書的分析惹來不少批評:當局指大部分團體和個人意見書(包括標準信),都支持立法建議,而大部分簽名表格則反對立法。一些明確反對立法的團體或個人,卻被政府分類為支持者;另外一些團體如記協則被指沒有清楚表明立場,而被分類為「不可分辨」。凡此種種都是歪曲民意的小動作。
民主黨於去年十月做的民意調查顯示,七成被訪者希望政府先推出白紙草案;但政府卻表示從收到的意見書中,看不到市民有如此訴求。政府漠視民意,拒絕推出白紙草案,並一意孤行直接推出條例草案;回應反對聲音,亦只是敷衍地提出幾項修訂──政府強調只是「澄清」而非「讓步」──其中包括廢除管有煽動刊物罪和隱匿叛國罪(指明知他人干犯叛國罪而知情不報)。
有關國家機密的定義亦被收窄:首先,建議中的「中央與特區關係」資料,限於按《基本法》屬於中央負責管理事務的資料,而且只有在披露會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罪行。被控此罪的人如能證明自己不知道披露具損害性,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其次,「未經授權取得」受保護資料的定義,亦只限於「違法取覽」而獲得的資料,包括黑客、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和賄賂等行為。若被告能證明不知道資料屬於受保護資料,或不知道資料是盜竊得來,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
雖然政府官員曾表示會考慮加入有關「公眾利益」的條文,但最終亦沒有把它納入《官方機密條例》作為抗辯理由。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去年十一月表示,
雖然過去有報刊濫用公眾利益作為盾牌,但當局仍會考慮納入這條文;及後,政府辯稱法官在審判竊取國家機密案時,自會考慮公眾利益因素,因此毋須在草案中加入這抗辯理由。政府亦不考慮加入「已經刊行」為免責辯護。
北京的底線
根據政府的修訂建議,只有中央根據國家安全理由明令取締某內地組織,而某香港組織又與該內地組織有「從屬」關係,才會被禁制。政府亦建議收緊叛國、煽動叛亂和分裂國家的定義;搜查和檢取新聞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均受「釋義及通則條例」規限;被控以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和非法披露的人士,可選擇由陪審團審訊。
反對廿三條立法的人士對政府的讓步或「澄清」絕不滿意。記協對當局未能納入保障新聞自由的條文──包括《約翰內斯堡原則》、「公眾利益」抗辯和「已經刊行」抗辯──感到遺憾。協會要求政府進一步澄清未經授權取得資料等罪行的界定,並再次要求推出白紙草案,但都一一被拒絕。
【藍紙草案出台】
門面修訂
今年二月廿六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草案條文大致上與政府的「澄清」相同,但亦有一些新增的條文,例如「條文須以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香港的憲法)的方式而解釋、適用及執行」。而根據國安條例被取締的組織,可向原訟庭提出上訴;然而,若法庭相信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資料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原訟庭可命令公眾人士、上訴人和他的代表律師不得在場。
葉劉淑儀對立法會議員表示,通過法案的時間表完全由立法會決定,但事實並非如此。政府官員早已暗示希望在今年七月中以前,即今年的立法年度內通過草案。記協在提交立法會的意見書中指出,在通過法案之前,立法會應給予社會充裕的時間作研究討論,並確保法例不會對傳媒和新聞工作者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記協重申,要求政府在煽動判亂罪的部分加入「清晰及即時危險」的條文,以及在《官方機密條例》中加入「公眾利益」和「已經刊行」的免責抗辯。記協指出,「公眾利益」概念早見於外地的法例,例如英國的《一九九八年公眾利益披露法》和《二零零零年資訊自由法》。
記協亦質疑草案雖訂明條文受《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限,但以三十九條釋義之廣,實在未能足夠保障新聞自由;何況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早於九九年十一月已批評特區政府沒有完善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政府卻充耳不聞。
除了記協,其他新聞業團體亦對藍紙草案表示關注和有所保留。據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今年四月做的調查發現,受訪的四百名新聞工作者中,約有八成認為國安條例會影響言論自由,而立法建議亦存在問題,甚至是不能接受。同時,對於政府拒絕加入「公眾利益」和「已經刊行」的抗辯條文,以及煽而不動──即所謂煽動刊物沒有實際引起叛國、顛覆等罪行──亦可入罪,約八成受訪者認為不可接受。
外國政府包括美國、英國和歐盟,亦發表聲明表達對廿三條立法的關注。其中歐盟表示,煽動叛亂罪的定義太廣闊,容易威脅香港的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歐盟亦指特區政府建議取締從屬在內地被列為非法組織的本地團體,會令香港和內地的法制界線變得模糊,影響香港的自主權。
立法會鬧劇一場
今年三月,立法會成立草案委員會,共有五十名議員參加,是歷來最多人參加的法案委員會。按慣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通常由不同黨派的議員出任;但今次草案審議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都由保皇黨議員當選,引來不少非議。起初委員會決定只安排兩日的公聽會,在輿論壓力之下,才再加添兩日,共吸引了超過五十個民主派團體參加,但每個團體只有五分鐘發言時間,難怪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稱之為鬧劇一場。
批評者指出,政府和支持者早已穩操勝券,有足夠票數通過草案,因此委員會亦只是草草做點門面功夫。民主派動議譴責政府處理公眾意見書的工作粗疏,不完整和不公正,歪曲市民及團體意見,但最終以35票對22票被否決,反映保皇黨和民主派之間的分歧。
三月份爆發非典型肺炎,亦使大眾的注意力轉移到健康問題上,令有關廿三條立法的討論暫時冷卻下來。廿三條立法的新聞往往隱藏在報紙的內頁,而電子傳媒亦用大部分時間報道非典型肺炎的消息;因此,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教授戴大為提議延遲立法討論,但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表示沒此需要。
【決定時刻】
最後的門面功夫
六月份,政府公布國安條例草案的十二項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修正關乎煽動罪和處理煽動刊物。政府加強罪行動機的元素,並建議某人必須故意煽動他人犯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等罪行,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且只有在這些罪行相當可能被干犯時,才構成煽動叛亂罪。修正案又建議對處理煽動刊物罪訂立三年的檢控時限,但仍比《刑事罪行條例》訂立的六個月時限長得多。
此外,政府建議草案的條文必須以符合《基本法》第三章的方式解釋、適用和執行,而非只限於第三十九條。後者明確肯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第三章則涵蓋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在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方面,修正案建議將可授權行使有關權力(毋須法庭搜令)的警務人員職級,由最初建議的總警司,提升至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
關於取締本地組織方面,政府建議把訂定特別上訴規則的權力,賦予保安局局長,而非藍紙草案中建議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有關規例須由立法會通過,方可生效。
取得平衡?不!
政府表示,有關修正案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但民主派卻指修訂純粹是門面功夫,缺乏維護言論自由和其他人權的效力。舉例說,政府雖然在煽動罪條文中加入「動機」元素,但仍未能像《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中有關國家安全、自論自由和資訊自由的條文那樣作出保障。政府亦再次拒絕在《官方機密條例》中加入「公眾利益」和「已經刊行」的抗辯條文。
政府官員明確表示不會再作讓步,區義國在立法會會議上說,就算政府日後再提出細節上的修訂,也不會影響政策內容。政府希望在今年的立法年度內通過條例草案;社會的注意力,也集中在七月九日立法會最後一次會議的投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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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家安全法的含意】
眾所周知的一張刀
「有張刀已經在你的頭頂,但從來沒有人去看看是甚麼模樣。我們的責任是令你們明白,這張刀與你們無關,但你們要知道它是甚麼模樣,知道這法律的範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政府發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後如是說。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坦白地把《基本法》第廿三條比喻為懸在香港記者和傳媒頭上的一張刀,引起了即時的哄動。不過,梁司長這個說法並不準確。首先,香港記者協會和多個關注新聞自由的組織,一直都知道政府藏著這張刀,並且多年來不斷要求當局廢除嚴重威脅發表自由的法律;再者,廿三條立法並不僅僅旨在讓公眾明白法律的範疇,它不單重提新聞工作者固有的憂慮,還帶來新的恐懼——這在在損害發表自由,形成寒蟬效應。
煽動叛亂罪帶來寒蟬效應
在各項立法建議當中,香港記者協會尤其關注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罪行。(香港記者協會和第十九條亦十分關注其他建議,例如顛覆和分裂國家罪,因這不單對發表自由有影響,並密切關連到煽動叛亂罪。不過,本報告只集中探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這兩項對新聞工作有直接影響的罪行。)加入犯罪意圖的規定,並不足夠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第6款,建議引入兩項新罪行——煽動叛亂罪及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另外,《刑事罪行條例》亦將加入第9A條,把煽動叛亂罪定義為煽惑他人(一)觸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或(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公眾暴亂。二零零三年六月,政府再提出修訂,引入「犯罪意圖」的規定,列明「煽惑的性質及作出該項煽惑的情況」,必須「可能引致他人」觸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或者製造嚴重公眾暴亂。
另一新增《刑事罪行條例》第9C條,訂明處理煽動性刊物罪。「煽動性刊物」是指相當有可能導致觸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刊物。任何人意圖藉著煽動性刊物,煽惑他人觸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並發表、售賣、要約售賣、分發、展示、印製、複製、輸入、輸出有關刊物,即屬違法。
這兩項新罪行會取代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第9及第10條。第9條所列出的「煽動意圖」,涵蓋非常廣泛,包括「意圖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相比之下,諮詢文件縮窄了煽動叛亂罪的適用範圍,而條例草案再刪去諮詢文件中「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的字眼。同時,政府在處理煽動性刊物罪方面,亦作出些微讓步。第一,管有煽動性刊物不再被列為罪行;第二,起訴處理煽動性刊物罪,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才能入罪。政府官員一再重申,經修訂的煽動叛亂罪有較確切的定義,而且只適用於嚴重的個案。
然而,這些修訂與及官員作出的保證,都未能減輕新聞工作者及其他人士對發表自由受到威脅的恐懼。首先,建議中的刑罰比現行的嚴厲很多。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規定,觸犯與煽動叛亂相關的罪行,最高刑罰是入獄三年及罰款港幣五千元,而檢控時限則是六個月。
懲罰更嚴苛
相比之下,條例草案則建議,煽惑他人觸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最高刑罰將是終身監禁,而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公眾暴亂,可被判入獄七年。任何人被裁定觸犯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可被判入獄七年及罰款港幣五十萬元。條例草案還刪除了六個月的檢控時限,令當局於事件發生後一段長時間仍可提出檢控;二零零三年六月,政府重新加入檢控時限,為期三年,但這仍遠超現行的六個月限期。
事實上,這兩項建議罪行將對發表自由帶來巨大威脅,以下幾點值得仔細探究。首先,「公眾暴亂」及「穩定」等字眼很不精確,而條例草案並沒有清晰界定它們的含意;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的定義亦是既廣泛,且含糊。以顛覆罪為例,定義是藉使用嚴重危害中國穩定的武力、嚴重犯罪手段、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推翻、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但何謂「廢止」和「恐嚇」,定義卻不清晰;條例草案雖然列出什麼屬於「嚴重犯罪手段」,但所涵蓋的範圍卻很廣泛。
建議中的煽動叛亂罪和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定義含糊不清,賦予當局很大的自由,任意詮釋何謂違法行為。這顯然未能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 —— 即條文和定義必須嚴謹和精確,讓公眾可以合理地預知哪些活動屬違法。
更重要的是,這些字句帶有濃烈的政治意味,可輕易用以打壓政治敏感的言論或行為;再加上港府在廿三條的立法中,傾向過份強調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情況更令人擔憂,例如諮詢文件提到「基本的國家安全利益以及國家的穩定,受到口頭或書面通訊(包括電子通訊)嚴重威脅的可能性,亦是廣受肯定的。」
當局過份強調國家安全,導致不必要的立法,且處處設限,而未來更可能會以保護國家安全及穩定為藉口,濫用國家安全法,任意作出檢控。
論斷中國事務要當心
現時,任何人士發表反對中國的言論,不論是煽惑他人叛國、分裂、顛覆中國,或製造嚴重公眾騷亂,除非他身處中國,或之後進入中國國境,才會有被捕的危險;但若條例草案中的煽動叛亂罪一旦獲得通過,在香港發表反對中國的言論,會比以前危險得多,這實在令人大感不安。
自回歸以來,儘管當局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及第10條去檢控針對中國大陸的煽動言論,但港府一直未有採取行動干預。社會的主流意見認為,「一國兩制」的承諾可保障這類言論。然而,煽動叛亂罪和處理煽動性刊物罪的新定義,明顯針對威脅中國的言論,令發表這類言論的人士很可能被檢控。如此一來,香港對發表自由的保障,亦會由「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而延長煽動叛亂罪的檢控時限和加重刑罰,亦將加劇這種趨勢。
新聞工作者特別關注經修訂的處理煽動性刊物罪:任何言論或其他方式的發表,一旦被當局認定帶煽動性,參與報道、出版、印製或分發的傳媒工作者,便可能惹上官非。另一方面,法案建議在處理煽動性刊物罪中,加入「犯罪意圖」的規定,令這項罪行變得多餘,其實這可納入新增第9A的煽動叛亂罪之中。
另一點要提及的是,現行法例並不禁止輸出煽動性刊物,除非用的是郵寄方式。換言之,任何人士攜帶煽動性刊物進入中國,或透過互聯網向中國輸送煽動性刊物,只能由中國當局提出檢控;不過,一旦實施新增的第9C條,香港政府可依法禁止向中國輸出煽動性刊物,甚至代中國政府監禁違反這個規定的人士。
【為新聞工作者埋下地雷】
中港政治取向不同,法律未有顧及
由於多個因素,包括國內的政治狀況和人權紀錄,中港兩地保障和行使權利及自由的根本差異,與及台灣、西藏、新疆等問題,建議中的兩項煽動叛亂罪行,毋疑會令本地新聞工作者的日常工作變得難以預測,亦為他們的工作埋下地雷陣。再者,這些控罪亦會壓制公眾就具爭議的重要事項發表不同意見,以及窒礙坦誠的政治討論;這在出現爭拗和危機時,情況更甚。
當這兩項條文正式成為法律之後,任何人在香港呼籲以暴力推翻中國政府、爭取台灣和西藏獨立,與及相關的採訪報道,都有可能違法。發表這些言論的人士,以至採訪報道的,都會被拘捕及起訴。
很多現居海外的中國異見人士,由於背景敏感,都被禁止進入香港;但本地傳媒目前仍然可以自由採訪他們,即使這些異見人士呼籲使用暴力,傳媒亦可隨意發佈;可是,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報道這些言論和意見,便會為新聞工作者帶來很大麻煩。
新聞工作者如果被檢控,將面對一場艱苦的戰爭:向法庭證明自己並沒有煽動意圖。事實上,當《大公報》的總編輯和出版人於一九五二年被撿控時,就未能說服法庭,該報轉載《人民日報》文章,嚴厲批評當時殖民地政府,是單純的新聞活動,而不是煽動行為。
【過時的罪行】
煽動法:當權者的工具,中國亦然
當局於廿一世紀初,仍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制定煽動叛亂的法例,實屬倒退。第一,煽動叛亂罪行可以言入罪,不論言論有否引致實質的行動;第二,歷史清楚證明煽動叛亂屬政治罪,是當權者的工具,用來壓制不同意見;第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還,西方發達國家的民主和人權保障有長足發展,已絕少就煽動罪作出檢控。
事實上,很多民主社會已將煽動罪束之高閣,不再使用,認為這個罪行過時,並應摒棄。然而,一些民主發展相對落後的國家,例如中國及馬來西亞,仍然動輒以煽動罪來壓制批評和反對聲音。
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源由相當古舊的《煽動條例》,有關條例乃殖民地政府於一九零七年引入、並於一九一四年通過的,條例其後在一九三八年修訂,並在一九五二年用以控告《大公報》出版人和總編輯發表煽動性刊物,而這距今已經有半個世紀。不過,有關條文後來卻被納入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中。
煽動法與公民自由並存?
觀乎煽動罪的性質,與及當年引入時的政治環境,難怪原有條文如此嚴苛,然而,當局近年未再引用這項過時的罪行。與此同時,香港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亦有很大的進步。
九十年代制定的《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明文保障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這些條例是直接引用或參照《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而訂立的,前此訂立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可能牴觸了這些近年引入保障表達自由的法則。換言之,當局推出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使原已消失在現今社會的煽動罪復活,令架在新聞工作者頭上的這張刀變得更鋒利。
令人更不安的新竊取國家機密罪行
竊取國家機密的立法建議是香港新聞另一主要關注點。政府建議,在國家安全條例第三部份修訂《官方機密條例》,以加入兩項新罪行,其一是在新的16A條加入新一類受保護資料,即「關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並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其二是不合法並損害性披露這類資料即屬違法。損害性披露是指,如果公開這些資料會危害國家安全,或未經授權地公開這些資料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至於國家安全則是指維護中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官方機密條例》第18條亦將訂明,毋論有關受保護資料由被告本人或其他人取得,只要不合法及損害性披露這些違法取覽的資料,即屬違法,。
政府機密將大幅增加
諮詢文件原先的用詞,分別是「有關中華人民公和國的中央權力機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未經授權索取」,草案條文略有改進,但仍對新聞自由帶來嚴重威脅。新增的16A條將會大幅增加政府機密的數量,再者,到底哪類文件屬於機密資料,亦沒有明確的指引。根據《基本法》,很多香港事務均屬於中央負責的範圍,是否所有這些資料都受到保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政府有甚麼理據支持大幅擴大其機密的範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新聞工作者及一般市民怎樣知道哪些屬機密資料,哪些不屬?另外,如果裁定公開這些資料是否具損害性,只取決於公開資料會否危害國家安全,那麼新增的受保護機密資料,便會與現時受保護的資料如國防、情報及保安重疊。
經修改後的第18條雖建議「違法取覽」僅限於盜竊、爆竊及非法入侵電腦等刑事罪行,但新聞工作者仍有機會直接或間接地墮入法網。法律上,偷竊的定義很廣泛,舉例說,新聞工作者在街上拾到一些政府文件,沒有立刻歸還,並將之發放,而政府又認為未經授權地披露這些文件具損害性,他便會觸犯違法取覽政府機密的罪名。
另外,第三者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受保護資料,再轉交新聞工作者,後者同樣有罪。須知揭露政府隱瞞不當行為,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就算這些資料原先由第三者用非法手段獲取,新聞工作者加以發布亦不應受到懲罰。
《官方機密條例》第18條亦規定,一個人如果不知道,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資料屬受保護類別,就算公開了有關資料,都不能入罪;但對新聞工作者而言,這個辯護理由作用不大。說白一點,外洩的官方資料,大多因為政府不想披露而被列入受保護類別。
目的:控制官方資料的發放?
新聞工作者從非官方途徑得到政府的敏感資料,無論提供者是否匿名,他們也有理由懷疑這些資料是未經授權披露,或經由不合法途徑獲取;再者,如果新聞工作者向政府部門查證這些資料的真確性,極可能會被官員警告,不得發放,理由是資料受到保護。
九七回歸前夕,香港政府把英國在一九八九年制定的《官方保密法》本地化,變成《官方機密條例》。英國《官方保密法》過份保護官方資料,不利傳媒運作,一直備受批評,香港《官方機密條例》亦如是。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建議則更甚,這兩項修訂其實超出了《基本法》要求立法防止盜取國家機密,進一步阻嚇揭發官員過失及不當行為,以及傳媒作出有關報道。
嚴苛的搜查及檢取權力
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另一項建議,亦對發表自由構成威脅。草案於《刑事罪行條例》加入了新的18B條,授權警方在調查有關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及處理煽動性刊物的罪行時,可因應情況,不需手令緊急進入處所、搜查及檢取有關證物。這做法不但令法庭無法審視執法當局的理據,亦擴大了警方的酌情權,增加執法機構濫用權力的機會;若此,香港市民一向受《基本法》第2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提供的一項最重要的人權保障——住宅不受任意搜查及進入的權利便會被剝奪。
法庭手令是唯一的保障
這項擴大警權的建議,在諮詢期間受到強烈批評,政府因此作出兩處修改。第一,諮詢文件原先提議警司級人員可授權行使入屋搜查的權力,條例草案則改至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才有這個權力;二零零三年六月,當局再將行使這項權力的最低級別,提高至助理警務處處長。第二,條例草案加入了《釋義及通則條例》的條文,保護新聞材料。根據規定,執法機構要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索閱、搜查、檢取新聞材料。另外,除非法官認為執法人員有必要立即查看被檢取的材料,否則要先密封材料,讓物主可就警方的行動上訴。
雖然政府作了這兩項修改,新聞工作者的居所及他們擁有的新聞資料,會否同樣享有新聞機構得到的保障,仍是未知之數。再者,如果非新聞工作者的辦公室及住所,仍然有被警方緊急進入調查國家安全罪行的危險,言論自由仍會受到威脅,導致寒蟬效應,普羅市民及團體可能會因此不接受傳媒採訪。若此,新聞採訪和報道仍會大受影響。
第三節
【司法機關對傳媒的保障】
法庭在涉及發表自由的案件中是否處理得宜
九七回歸後,香港的新聞自由及發表自由,便受到《基本法》第27及第39條保障,但若法官無意堅守此等權利,它們只會成為一紙空談。本文是首次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我們會檢視涉及新聞自由及發表自由的法庭案件,當中包括涉及傳媒和公眾人士的案件。我們的分析發現,當政府並非訴訟一方時,法庭非常樂意提出新的理據以保障新聞自由;但在與民事訴訟無關的案件中,法庭則不願深入討論《基本法》的憲法性問題,法庭這一傾向,對日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是一個惡兆。
在誹謗案件中的收穫
誹謗訴訟在香港經常出現而且內容各異,在眾多案件中,控告節目主持人毛孟靜和商業電台節目主持人鄭經翰的案件,可以說是廣為人知的,而這兩宗案件的判決,亦被譽為是在憲法上保障發表自由的一次勝利。
1. 《東快訊》督印有限公司訴毛孟靜一案
爭論的緣起,是毛孟靜在香港電台一個電視節目中指東方報業集團喜歡興訟。她說:「咁但係人地係咁依提到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
在審訊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袁家寧判被告勝訴。她認為,任何知悉此等充份事實的誠實人士,都會作出一如毛孟靜的公允評論。不過,高院上訴法庭推翻原判,下令毛孟靜向東方報業集團支付10萬元。上訴法庭認為,毛孟靜不能證實,當其他人「」(every time)「係咁依」(accidentally)提及原告人時,原告人都會揚言興訟。
公眾利益:不能用「狹義的方法」解釋
不過,終審法院又有不同裁決。常任法官列顯倫指上訴法庭單以字面去解釋「」和「係咁依」,並不恰當;至於海外非常任法官梅師賢則著眼於憲法保障,他說:「在一個對發表自由有憲法性保障的社會,我們不能在誹謗訴訟中,對就公眾利益事務作出評論的人士,以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時,採取狹義的解釋方法。」
傳媒對終審法院的判決當然感到高興,認為法庭確認了發表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價值。
2. 謝偉俊控訴鄭經翰/林旭華
這宗案件同樣重要,而結果亦是勝訴。案中的爭議點,源於一九九一年的一項營救行動。原訴人謝偉俊,是一名執業律師,也是一名熱衷政治的人;而與訟人鄭經翰,則是一位知名的電台節目主持人及政治評論員;兩人都參與營救一旅行社領隊區永祥及團員黃銓明的行動。區黃二人於一九九一年,在菲律賓因藏有毒品被判終身監禁,在多番遊說及呈請下,二人終於在一九九六年獲釋。
區永祥返港後,出現另一個問題,就是他應否就他在被監禁期間,被所屬旅行社解僱提出訴訟,而謝偉俊則被指曾建議區永祥不要提出訴訟。
鄭經翰及同一節目的另一主持人林旭華,在節目中批評謝偉俊不鼓勵區永祥向前僱主追討賠償的行為,是不專業及不道德;其後有資料顯示,謝偉俊間接持有僱用區永祥的旅行社百分之十的已發行股份,並且是旅遊業拯救委員會的顧問。謝偉俊因鄭經翰和林旭華的評論,控告商業電台及他們二人誹謗。與訟人在法庭上辯白,聲言他們的評論並無誹謗成份,因為他們談的是公眾利益事務,說的亦是事實;不過,原訟人反駁指,公允評論是否可以不顧評論者有否「惡意」。
在誹謗法中,只有依據事實而誠實且無惡意地發表意見,才可以用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而所謂惡意,是指當事人「別有用心」。
惡意的新驗證標準:真誠的評論
當這宗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法庭下令案件重審,原因是法庭對惡意有新的驗證標準。海外非常任法官李啟新對誹謗案中一向採用的驗證標準,提出一項大膽及徹底的改變,將「公允評論」改為「真誠的評論」。他明言,公允評論須與受憲法保障的發表自由相符合,亦須有利於真誠的發表自由。他指出,即使別有用心,也不能以此拒絕以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而且,評論者應容許「有其個人議程」。他並且指出,政治事務難以經常保持「不偏不依」。真誠地相信,遂成為公允評論的試金石。
【國家與新聞界興訟】
與民事訴訟不同,當政府是與訟的一方時,法庭便不會那麼同情新聞界,後者更不時受到責難,但令人不安的,是法庭所持的理據。
1. 藐視法庭:惡意中傷法庭
理據不足
在律政司司長控告東方報業集團一案中,控方指被告惡意中傷法庭和妨礙司法公正,屬藐視法庭的行為。事情的緣起,是高院法官高奕暉在另一案件中裁定東方報業集團敗訴,東方報業集團即對高奕暉展開一連串針對行動,除了在報章嚴加批評之外,並派出一組記者,連續三日對他進24小時的監視採訪。東方報業集團這等行為當然不合理,但法庭判決的理據卻可能令人不安。
惡意中傷法庭是一種普通法罪行,它禁止刊登或作出「旨在降低法庭及法官的聲譽,從而破壞公眾對妥善執行施法工作的信心」的行為,由於定義不清,很多普通法國家已廢止這一罪行或限制其適用範圍。
不過,香港法庭處理這宗案件時,卻要求被告付上絕對法律責任,即不理會被告的行事意圖。法庭指,尊重司法機關及維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對法治至為重要,因而拒絕被告以新聞自由作為抗辯理由。
當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在庭上指,惡意中傷法庭事實上是行使發表自由的權利時,法庭回應指,即使被告的行為屬於發表自由的保障範圖,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3)條,這一自由仍然有理由受到限制,因為有關罪行是普通法罪行。
根據第16(3)條,市民享有的權利可以在法律規定下受到限制,但法庭的闡釋不單過於表面化,亦有誤導之嫌。當惡意中傷法庭的定義極度不清晰及廣泛,而破壞公眾對司法構關的信心的概念又流於主觀及抽象時,便很難說這一罪行的明確程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辯方大律師作出最後嘗試,祭出《基本法》中訂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27條;但法庭並不認同,指第27條僅提及某一特定類別的權利,但這並不妨礙立法限制有關權利。法庭強調:「如果要發表自由受尊重,它必須在公平、合理及誠實下行使;這是一個負責任及受尊重的新聞界的基本指導原則。」
新聞自由:有條件的特權?
這一「指導原則」可以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驗證標準,因為它令言論輕易受到管制。法庭這裁決從本質上削弱新聞自由,使其成為一種受高度約制及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享有的特權,自此,新聞自由再不是傳媒固有的權利,必須努力經營才可享有。
毋可諱言,東方報業集團在這案件中濫用了新聞自由,它針對法官的行徑,看來沒有辯解餘地,亦與新聞自由的理念無關;但案件確實帶出了應如何保障新聞自由及發表自由,而新聞界其中一員未能竭盡天職,亦不應作為否定或限制新聞自由的理由。
較好的處理方法,是法庭能夠就高奕暉法官事件明確劃分口頭評論與實質騷擾。事實上,新聞界作出愈多可笑的評論,法庭愈毋須擔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心會被削弱。
2. 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
現有保障不難繞過
回歸前的香港政府,在一九九五年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令新聞界面對執法單位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時,在程序上得到較佳的保障。可是,廉政公署對《蘋果日報》一案證實,行政當局可以輕易繞過有關保障安排。
案件指一名《蘋果日報》記者賄賂警務人員,以獲取警方調查及行動的機密文件。問題是,廉署人員能否搜查報章的辦公室,及檢取各種各樣文件、記者筆記簿及電腦檔案?在該次突擊搜查後,《蘋果日報》向法申請禁令,要求暫停廉署的調查程序,該報指手令本身有缺陷,有效性成疑。
廉署第一張手令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A)發出,該條文只授權廉署人員進入及搜查處所;但沒有列明可檢取新聞材料;第二張手令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5條發出,該條文容許進入處所,搜尋及檢取新聞材料;但執法人員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處所內藏有證據。
問題出於高院原訟庭法官高嘉樂,他不管廉署是否有足夠理由,即向對方發出手令,授權廉署人員「搜尋、檢取及扣押」任何「可能與調查有關」的文案;《蘋果日報》則爭辯道:《防止賄賂條例》第17(A)條,不容許廉署人員檢取新聞材料;而《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5條則訂明,當有合理理由相信可能在處所找到證據,發出手令才算有充份理據。
雖然原訟庭錯誤發出手令,但上訴庭認為,這只是「微不足道的越權」,當事人的利益僅輕微受損,甚或絲毫無損。法庭最後裁定:第一,雖然廉署錯誤地依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條提出申請,但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廉署人員一貫有權搜查及扣押他們有理由相信與調查有關的證據;第二,兩套有關廉署人員檢取材料的標準,只是在修辭上出現不同,實質上並無分別。法庭認為,除非廉署人員能將材料拿到手,否則就不可能將「有理由相信」及有關材料「可能有關」分得清楚。
法庭不願限制警方權力
法庭裁決令人失望之處,不是裁決的結論,而是辯方律師未能成功援引新聞自由這一憲法性條文,與及法庭不願限制執法當局的權力。上訴庭法官祁彥輝指出,促進一個自由及獨立的新聞界發展,使它成為社會監察者,至為重要,但他總結道,高嘉樂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 (3)(a)條正確地發出了手令。可是,他並未提及憑藉的理據或支持的理由。
若認真研究第84條,我們會發現,條文至少要求高嘉樂充份考慮廉署人員有否採取其他方法找出有關證據,與及為何他們沒有這樣做;同理,如果上訴庭認真地檢視高嘉樂的判決,應會按《基本法》確定的價值去解釋《釋義及通則條例》。
當《蘋果日報》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時,常任法官列顯倫的結論是,《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立法意圖,是要給予執法人員較大的自由度去執行職務。他的判決與法案的意圖明顯出現矛盾,並且是對一九九五年修訂的嘲諷。
新聞界免於被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支持者的前提是,政府的搜查行動會妨礙記者採訪,及阻止第三者向新聞界提供資料;反對者則認為,行政當局有合法利益去調查及偵查罪案。
錯失保障傳媒良機
要替這宗案件辯白大有難度,因為報章直接涉及罪行,令它失去公眾的同情,即使引用《基本法》第27條,也未必能扭轉敗局。令人遺憾的是,法庭失去了一次重要的機會,為保障新聞界訂定原則,與及為傳媒的社會職責及責任提供指引;若法庭認真看待新聞界的權利,法官大可毋須依書直說地解釋《基本法》,而是檢視各項相關條文如何能與《基本法》的精神一致。
順帶一提,二零零三年五月,廉署再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搜查《忽然1周》的辦公室和一名《忽然1周》記者的住所,該名記者其後因涉嫌賄賂一名保安員,藉此進入一處地點拍攝而被拘捕。《忽然1周》由壹傳媒擁有,但同時擁有《蘋果日報》的壹傳媒今次沒有再向法庭挑戰手令的合法性。
【人民與國家對簿公堂】
在另一些涉及發表自由的爭議中,傳媒雖然不是訴訟一方,但法庭的表現還是那麼保守及小心翼翼。從下述提及的侮辱國旗或區旗和涉及法輪功學員的示威權利案件,可見香港法庭在處理影響香港與內地關係這類敏感案件時,如何取態——這可能在日後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重現。
1. 侮辱國旗區旗案
在撰寫本文時,香港一共有四宗因污蔑國旗區旗而被檢控的個案,其中兩宗涉及政治活動老手梁國雄。(梁國雄被定罪的案件已在2001年及2002年的年報中予以論述。)最後一宗檢控個案在二零零三年三月發生,積極參與政活動的伍國雄,因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一日國慶日焚燒國旗,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這是在受爭議的保護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法例下,最嚴厲的一次判刑。之前的案件,示威者雖被定罪,但只會被判簽保守行為或罰款。
裁判官沈智慧指案件嚴重,她在判決中提到,國旗象徵整個國家、中國人民及他們的尊嚴。她對被告說:「人人都有發表自由,但你應該使用其他合法的途徑發表你的意見。」
污蔑旗幟不能作為發表自由的一種方式這一法律原則,是在一九九九年吳恭劭及利建潤被控告一案中確立的。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兩名被告在一次遊行中,手持被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其後被裁定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中禁止侮辱國旗的罪行,與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中禁止侮辱區旗的罪行,結果他們各被判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
愛國情操主宰裁判官
法庭要裁決的是,上述條文是否有足夠理據限制發表自由這一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裁判官裁定被告有罪,主要原因是被告二人污蔑了「一個受所有中國人尊重的神聖象徵」,與及二人的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作判時援引了愛國歌曲的歌詞,以致判詞瀰漫著愛國主義的思想感情。但實際情況是,沒有一宗國旗區旗案有威脅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
被告在上訴法庭中獲勝訴,但終審法院郤推翻這判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雖然同意應從狹義解釋對於發表自由的任何限制,但他認為,有關條文是必要的,而且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3)條中,保障公共秩序的條文相稱,因而有相當充份的理由支持。他續稱,公共秩序廣義而言,是指大眾所須的一般公眾利益及福祉。李國能一如裁判官般滿懷愛國情操地指出,國旗及區旗在香港社會具有獨特的象徵意義,保障它們,具有「合法的社會及社區利益」。在他看來,被告可以用其他方式,發表他們的意見。
法庭的推論再次犯駁
如何處理污蔑國旗或區旗向來是各國的燙手山芋,而一如前述的案件,令人失望的,不是判決的結果,而是法庭的判案理據。
李國能的判詞開宗明義強調,國旗有其獨特性及固有的象徵價值,他引述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在香港回歸慶典上的講話,闡明保護國旗及區旗具有「合法利益」。
較多人討論及接納的意見,來自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判詞。他在判詞中提醒法庭及向香港保證,這宗案件的判決,應被視為「憲法容許的最大限制」,而非限制發表自由的趨勢。
包致金的意見雖然有積極意義,但案件始終未有充分討論如何在含糊的公共秩序概念中確保發表自由。這會否只是一宗獨立案件,目前仍難以確定,因為其後的國旗或區旗案件,都只在裁判法院審訊,亦沒有人提出上訴。
2. 法輪功事件
首宗檢控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參看第五章),同樣棘手而敏感。這個宗教團體在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國大陸取締;但它在香港的組織則仍然合法,但香港政府對它的監視正不斷增加。
二零零二年八月,法輪功的案件終於在法院登場,案件涉及法輪功學員在同年三月十四日,於中央聯絡辦公室外的一次和平及小規模的示威活動,示威者在拒絕遷往鄰近一處地方後,被執法人員強行移走。16名學員被控及被裁定阻街、阻差辦公或襲警罪名成立。裁判官黃汝榮判16名被告罰款1300元至3800元不等。
示威權利有否被削弱?
裁判官在判詞中反駁今次審訊有政治動機的指控,他說,如果同樣的阻街行為由一群太極學員作出,問題還是一樣。雖然他強調,有必要在示威權利及不能對公眾構成阻礙之間取得平衡,但他沒有清楚指出,如何取得這種平衡,事實上,任何示威活動,都無可避免地會對公眾構成某些不便及阻礙。
法輪功學員計劃在二零零三年九月向高等法院上訴,希望今次上訴,能夠讓法庭可以深入分析示威權利涉及的憲法性問題和法治問題。
第四節
【國家安全:非典型肺炎帶出的教訓】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譯按:香港俗稱非典型肺炎,簡稱非典)在香港肆虐,造成人命傷亡,輿論因此要求政府擱置備受爭議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以便社會可以暫且按下分歧,集中精神抗炎,可惜在本年報五月底付印時,董建華政府對這些呼聲仍然置若罔聞。政府的政治敏感度如此不濟,難怪民望偏低。
壓制新聞自由足以威脅國家安全
政府冥頑不靈的壞處可不止於此,草案開宗明義是為了確保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必須保障國家安全,但草案既可能損害新聞自由,政府拒絕重新考慮有關立法,顯示它未有汲取內地錯誤處理非典的教訓。
廣東省首宗非典在去年十一月發生,此後五個月內,中國一直聲稱病毒已經受到控制,事態發展當然證實這全屬假話。但受中央控制的內地媒體被迫緊跟官方立場,甚少報道這致命病毒與及眾多醫護人員因接觸受感染病人而付出沉重代價,以致病毒因缺乏預警而隨處擴散。
四月二十日,北京政府屈服於國際社會壓力而公開疫情,但在這之前,非典已經不受控制地蔓延至中國境外,香港、新加坡、加拿大,以致其後的台灣受影響至巨,數以百計市民染病,不少人更賠上性命,當中包括因缺乏資料而未及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疫症亦令飽受警嚇的市民不敢隨意到商場閒逛或出外旅遊,造成數以億美元計的經濟損失,直至四月二十二日,官方新華社發表一篇遲來但詳盡的報道,指中華民族面臨危機;相信不會有人對此有異議,但更加眾口一辭的是,若新華社和其他內地媒體在疫症爆發初期有更大的新聞自由,中國和其他地方的損失將可減輕。
中國:社會主義樂園
中國傳媒向來報喜不報憂,一九五八至六零年的大躍進便是一個典型例子,當時正試行集體所有制,報章不時吹噓大豐收,部份地區為了虛張聲勢而白白將穀物浪費掉,但廣大農村卻飽受飢荒煎熬,估計當時因此而餓死的,便有三千萬人。
眼下的中國傳媒不再純粹是一副宣傳機器,它那多元化的內容讓人可以一窺共產政權下的生活,但舊的陋習並未消除,愛滋病、工潮和高幹貪污等眾多議題仍然屬於報道禁區。傳媒視而不見的原因可能因人而異,有時是不想國家或個別領導人尷尬,有時只是習慣使然,但一個主要因素是,官方手執國家安全法例來施行強制審查,新聞工作者偶一不慎,誤入雷區,便得隨時準備受罰。
較為新近的例子是透過網站教育公眾認識愛滋病的萬延海被拘留事件。他在去年九月被指洩露國家機密而被捕,事件令國際衛生組織嘩然,他其後獲得釋放,中國傳媒的解釋是,萬延海顯示了悔意。與此同時,南京一宗集體下毒導致數十人死亡的案子,令人更了解內地部門的審查意識形態。一支香港攝影隊企圖訪問遇害人家屬時,一名地方官員上前阻止,對著攝影機大吼:沒有中宣部的批准,新華社也不可發放這案子的情況。這正好反映,內地傳媒享有的,只是一種鳥籠式的自由,而非典一役,正正是群眾最需要傳媒的時候,可惜內地傳媒令人們大失所望。
董建華:顯然未有汲取教訓
董建華政府的國家安全條例明顯會將香港傳媒推向失敗的內地模式,草案用字含糊、條款嚴苛,大可與內地壓制傳媒的條例媲美。一條聲稱用作對付外國敵對勢力的條例,似乎更可用於壓制新聞界、學者和個人的表達自由及獨立批判能力,這顯然沒有汲取內地非典血的教訓。這等教訓包括:
教訓一:中國未必沒有敵人,但近數十年實在沒一個可以令官方新華社宣稱國家面臨危機;反之,缺乏問責和透明度的中國政府,對人民福祉造成更大威脅。
新聞自由更可保障公眾利益
教訓二:傳媒越自由,越可以在缺乏民主制衡的政權下保障公眾利益;帶頭揭露中國政府掩飾非典危機真相的,並非內地傳媒,而是國際媒體。
教訓三:正因擁有新聞自由,香港可以更好地對抗非典型肺炎。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鍾尚志讚揚香港傳媒致力將訊息告知公眾,並檢視政府的行動是否適當,這對遏止疫情擴散功不可沒。
可惜董建華政府對此等教訓視若無睹,正當大眾彈精竭慮地對抗非典時,官員竟企圖趁機在立法會匆匆通過國安條例,希望在本立法會年度結束前完成三讀程序,但嘴上卻又否認有立法時限。(較少批評政府的《南華早報》亦於五月七日的分析中指出,官方聲稱沒有立法時間表,是流於虛偽。)
23條:非典當前 立法如儀
立法會內滿是支持政府的議員,以致毋論政府提出的主意多麼差,市民也難以推翻,國安法亦不例外。諷刺的是,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還揚言,23條迅速立法,足可向世界顯示,即使受到非典型肺炎衝擊,香港人仍然生活如常。
如常運作的,其實是北京推動草案的力量,在鄭耀棠五月四日發表上述言論的同一天,中央聯絡辦公室主任高祀仁表示,草案反映社會的主流意見;這與眾多民意調查指有關草案缺乏支持,大相逕庭。由此可見,北京政府無意為掩飾非典疫情而痛改前非,令施政變得更開放和透明度更高。事實上,非典型肺炎事件提供了一個絕好機會,讓北京政府檢討其過時的資訊操控手段,而最好的試點,莫過於香港,因當地傳媒已依法享有自由,只要北京政府不加以破壞,即足以展示它與時並進的決心。
誠然,香港傳媒面對的壓力並非始於國家安全條例,自中國在九七年取代英國統治香港後,中央領導人已不止一次批評記者問題尖銳,不少在港親中人士更明言,傳媒應該為當權者的利益服務,而非為市民設想。事實上,董建華個人亦不大接受不同意見。
凡此種種,已令香港付出代價。香港傳媒整體上雖然仍然扮演監察者的角色,但回歸前一些優勢已不再復見,只剩個別報章堅守陣地。(全港十四份日報中,三份是堅定不移的親北京和挺董報章,與其打對台並堅守自由傳媒特質的,是走大眾路線的《蘋果日報》和走精英路線的《信報》。)
香港記者協會最近就一間本地電台的自我審查個案發表報告(詳見第五節),而報章就國安草案所作報道亦令人深思。公眾和法律界對草案明顯強烈不滿,但大部份報章卻顯得模稜兩可,以致香港中文大學一項調查發現,在52天調查期間,《蘋果日報》有關國安草案的報道中,87%具批判性;僅次其後的報章,只有53%的相關報道具批判性。
捉錯用神的國家安全
在對抗非典型肺炎一役中,香港傳媒未敢放言高論內地處理有關病毒的錯誤手法,錯過了戳破中國騙人幌子的機會;反之,他們對監察特區政府的處理手法則進取得多,而這亦令市民儆醒問題的嚴重性與及逼使原本懶得動的政府改變態度。備受壓力的香港自由媒體既具長處,亦有局限,這種特徵在報道非典時表露無遺,以下的分析即可充分顯示,缺乏進取而獨立自主的媒體,保障國家利益只是以國家安全為名的幌子。
病毒隨謊言蔓延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首宗有案可稽的非典型肺炎個案在廣東省佛山出現,但省衛生廳卻在三個月後的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一日才首次承認有關疾病的存在。
親中報章《文匯報》當天引述廣東官員報道,由去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今年二月九 日,有305人感染非典,當中,105人為醫護人員;5名患者死亡,59人已康復出院。已經追查相關傳聞的香港記者自然不會放過這條新聞。
為何這消息遲遲不作公佈?該名官員解釋,非典並非法例規定要公佈的疾病,此外,亦不希望引起公眾恐慌。官員又聲稱,自醫護人員佩帶口罩和改善病房通風系統之後,醫院感染已經受到控制;廣東省亦沒有輸出個案。
但很多疑團仍然未解,例如:傳染因何而起?如何治療?潛伏期多長?傳染途徑為何?若這些問題未有答案,當局如何能夠肯定沒有輸出個案?
不負責任的親北京傳媒
《文匯報》似乎對官員的答案頗感滿意,對疫症受控這個官方立場亦深信不疑,該報當天的社論更教訓其他傳媒:要負責任,按廣州市政府提供的「最權威和最準確訊息」作出報道。
儘管如此,香港主流傳媒沒等官方正式公佈,已四出查探在廣東鬧得人心惶惶的疫症傳聞,圖文並茂地報道市民搶購食物和醋等被指為可有效減低傳染機會的物品;但在省內醫院四處跑的記者,卻沒有發掘到疫症的實況。
在香港,大家都質詢政府應如何預防,但衛生福利及食物局長楊永強表示,沒跡象顯示廣東省的疾病蔓延至香港;衛生署長陳馮富珍亦指稱,廣東當局一直有跟她聯絡。數份報章關注香港能否應付一旦發生的疫症爆發,這種憂慮不無理由,但證據並不充分:廣東並未提供進一步的資料,結果相關新聞約在二月二十一日難以再跟進,這距離當局承認首宗證實個案只有十天。
廣東有否令致命疾病擴散?
一份在香港並未引起應有關注的報告指出,中國衛生當局認為,非典是由一種名為衣原體的常見細菌導致。這對中國尤具政治意義,因為當時不少人心忖,中國是這種新的致命疾病的發源地,當局的發現,毋疑為中國洗脫了嫌疑;在醫學上,這發現也深具意義,因為衣原體可以用抗生素治療,即是這疾病並非無藥可救,難怪香港一些醫生誤信毋須再害怕這來自廣東的肺炎了。
但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科學家終於發現,中國其實一直不想承認,病源體應是一種新的副黏液性病毒;(在世界確認這種病毒後一段日子,中國仍然堅持自己的研究結果。)更令人憂心的是,這病毒未有治療方法,病人能否康復,端視患者的免疫系統能否戰勝病毒而又未致於引起身體的過敏反應,而過敏反應正是不少病人的致命原因。話說回來,當這疫症只在廣東肆虐時,香港傳媒即使費盡力氣,也可能查探不了非典背後的真相,《星島日報》二月十九日一篇報道便曾借香港大學一名微生物專家對中國的發現提出質疑,以求取平衡。
【保護誰的安全?】
下達封殺令
除了借衣原體扭曲真相外,當局打從二月十三日起,更發起運動遏止訊息傳播。廣東官員聲稱,非典之所以引起恐慌,是因為一些滋事份子和弁利之徒在散播謠言所致,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文匯報》二月二十二日一篇報道,電訊公司被指令要過濾經手機和傳呼機發出的短訊,若有特定的關鍵字體,便加以攔截。
為證明審查有理,《文匯報》還引用管制互聯網供應商的條例,指出任何「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均須予以禁止。報道又指出,「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會議即將召開,有須要加強措施,確保通訊安全。」
香港其他媒體亦有報道上述打擊行動,大部份的消息來源是中國控制的媒體,而他們反映的自是中國的官方觀點,《蘋果日報》亦不例外,該報二月二十三日一篇報道,只輕輕帶過審查對資訊自由有壞影響。
報道並沒有帶出審查的真正問題:首先,恐慌是由謠言所致?抑或官方缺乏透明度才是罪魁禍首?其次,若肺炎或緊急情況等字眼不可在傳呼內容上出現,如果遇上真的緊急情況,這豈非引致更大危機?
事態發展到後期顯示,傳訊內容上的限制是廣東當局禁制有關疫情訊息的一部份,而以廣州為基地、出版數份高銷量報章的南方報業集團亦受到整頓,根據《華盛頓郵報》和開放雜誌五月號的報道,這是因為集團部份記者想衝破封鎖,報道非典疫情,開罪了當局。
這種新聞封鎖並未引起香港傳媒關注,反過來,當廣東疫症蔓延至港並爆發非典時,內地也沒有多少相關報道,這情況實在教人摸不著頭腦。
【第一周:缺乏認知足以致命】
疾病襲港
三月十六日是黑暗的一星期,世界衛生組織就內地、香港和越南的情況,向全球發出非典型肺炎警告;而在香港,數十名醫護人員病倒,當中大部份在沙田威爾斯醫院工作。最可怕的是,大家摸不清那是什麼病,包括病因(早期個案與衣原體引發的病徵並不一致)、治療方法和傳染途徑。初時估計,疾病經飛沫傳播,但當大量戴上手術用口罩的醫護人員繼續病倒,人們開始憂慮,病菌其實是經空氣傳播,對人煙稠密的香港而言,這推論已經夠恐怖。
若這時獲得內地有關處理非典型肺炎的經驗,相信可以救回不少人的性命,《明報》為此派員到廣州尋求答案,可惜空手而回:該報在三月十二日報道,記者逐間醫院查問,但每間醫院都聲稱,疾病已經轉趨緩和,院內只餘少量病例。
在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長楊永強亦堅稱,疾病在醫院內爆發,社區不受影響;但市民對此並未信服,更日益感到不安。看來,香港除了面對醫療危機之外,信心危機亦逐漸形成。
【第二周:廣東保持緘默】
政府埋首沙堆
在三月十七至二十三日的一星期內,醫療危機日見嚴重,衛生署首度證實,有5人死於非典型肺炎;一間學校因有學生受到感染而要全校停課;一名辦公室職員染病,反映疾病已經在工作場所蔓延;而醫護人員的死亡數字亦不斷上升。但政府堅持毋須推行強硬的預防措施。
三月十七日,中文大學醫學院院長鍾尚志教授向記者發布消息,挑戰政府的說法。疾病爆發以來,作為中大醫學院教學醫院的威爾斯醫院所受衝擊最大,不少受教於鍾教授的學生和醫生均受到感染,故此他對問題的嚴重性可說最為了解;他相信,疾病已經蔓延至醫院以外的社區,呼籲政府聯絡和隔離曾與病者接觸的人士。傳媒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翌日,連一向親政府的《星島日報》也以頭版大字標題報道:「中大揭政府瞞肺炎疫情」。
楊永強顯然不為所動。三月十九日《明報》的頭條新聞扼要地反映了他的反應:「楊永強:想沒風險不如不生存」。
三月二十日的報章頭條新聞顯示,疫症與廣東有關。當局追查發現,二月底由廣州來港、入住京華酒店的醫科教授劉劍倫可能是病源,因為數個地區的疫症死者均曾接觸他,而他自己亦在十日後死於非典型肺炎;可是,廣東並未就此作出公開回應。而來自內地有關傳染病的新聞只有一宗,就是指廣州眷養寵物的人開始憂慮狂犬病蔓延。
三月二十二日,國家衛生部長張文康來港接受榮譽學銜,他回應記者提問時承認,香港的疫症可能源自廣東,但其他細節未能透露,因為很多事情仍未清楚。楊永強局長亦支持他,指沒有跡象顯示內地有隱瞞疫情。
【第三周:憂心如焚】
三月二十四至三十日可說是令人焦慮的一星期,《明報》再度嘗試揭開廣州的醫院的秘密,該報三月二十四日一篇報道指,記者與一名中大醫科教授探訪當地六間醫院,發現感染非典型肺炎的患者超過一百人。雖然這未必是事件的全部真象,但已足以證實,疫情在新聞封鎖中不斷蔓延。
同日的頭條新聞是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何兆煒感染非典型肺炎,由於他四出巡視受疫症嚴重影響的醫院時,均面戴保護能力甚強的N95口罩,但仍不能倖免,顯示有關裝備不足以防禦病毒,於是病毒經空氣傳染的說法又再浮現(醫護人員後來猜測,何兆煒經眼睛受到感染。)
廣東抑或北京應受責難?
三月二十六日,廣東礙於壓力而稍為披露疫情,指直至二月底,有792個累積染病個案,當中31人不治。一般認為,有關數字既不是最新情況,亦低估了實況。《明報》翌日即以「廣東延遲公布害人不淺」為題的社論,批評廣東省的做法;可是,社論避談中央政府的複雜角色扮演,只希冀省政府解決問題:若省政府自行解決這個涉及國家海外形象和全國人民健康和安全的問題…。
香港:強硬措施來得太晚
要求港府採取措施的壓力越來越大,在就停課展開激烈爭辯後,港府突然在三月二十七日急轉彎,採取一系列阻止疫症蔓延的措施:曾接觸非典型肺炎病者的人士需要強制自我隔離;主動追蹤曾與病者接觸人士;禁止公眾進入治理疫症患者的病房;學校停課;與及訪港旅客須要申報健康狀況。
但這並不足以平息眾怒,市民繼續指責政府反應遲緩,《蘋果日報》三月二十八日便在頭版公開責難行政長官董建華,指不少學校已經自行停課,政府才作出相關決定,但「永遠落後於形勢的董建華堅稱:我們的方向是正確的。」
其他報章可沒有這麼直言不諱,但《星島日報》同日在內版刊登一篇題為「人命比國際形象重要」的文章,指出新加坡比香港早三星期採取相關措施,亦有效帶出了問題。
大部份香港傳媒當日以較多篇幅處理兩宗與內地相關的新聞,一宗是外交部發言人承認,首都北京亦有非典病人,但這些病人並非本地感染個案,而是由外地來京就醫的;另一宗是外經貿部前副部長龍永圖在港批評香港媒體誇大疫情的嚴重程度。
《蘋果日報》三月二十九日的報道猛烈評擊後者的言論,該報以「踢爆京官無恥謊言 世衛力爭到廣東追查肺炎源頭」為題,用整頁頭版報道國際社會質疑中國披露疫情的準確度;又指龍永圖的講話是垃圾。
事態發展亦令人不安,香港在三月三十日有60宗新增感染個案,當中,36宗來自同一屋苑——淘大花園,令淘大花園的累積感染個案達到121宗,佔香港非典病患總數的百份之二十三。
【第四周:「請救救我們,我們都累透了」】
在三月三十一日至四月六日的一個星期內,淘大花園成了危機中的危機,政府搞不清為何有那麼多人集體受到感染。另外,周內亦首次有醫生因此病而犧牲,他屬私人執業;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香港和廣東發出旅遊警告;一個在網上散播的謠言導致市民搶購食品和日常必須品,情況一如二月在廣東發生的盲目搶購事件。
傳媒—醫護人員的投訴途徑
醫院的工作壓力日漸加劇,傳媒遂成了醫護人員宣洩憂慮和沮喪的途徑,聯合醫院員工在四月二日向香港電台一個個人意見節目傳真一封函件,指該院接收了不少淘大花園病人,全體醫生和護士快要累垮了,擔心重蹈威爾斯醫院的覆轍。《明報》對他們的情況有以下描述:
在題為「請救救我們,我們都累透了」的函件指,「聯合醫院非治療傳染病的醫院,但幾日內突然增多非典型病人,(醫護)現時身心疲累,要照顧急症室病人,同時物質缺乏,每人每日只有三個手術口罩,沒有N95供應,就算負責護理治療病房過來的病人也沒有N95,又沒有保護衣,工作量大增,大家不敢回家」。
【第五周:醫生發怒了】
市民在作政府應作的事
政府拒絕做事,市民唯有自己做,四名電腦發燒友將有居民受感染的大廈名稱上網是其中一個例子;結果在四月七日至十三日的一個星期內,政府被迫公佈類似的大廈名單。不過,香港醫院的情況每況愈下,而另一風暴則在北京醞釀。
處於半退休狀態的蔣彥永醫生向媒體發表了一封函件,指責衛生部長張文康撒謊,時代周刊在四月八日刊登了這封函件,內文主要說,在張文康指北京一星期前有12宗感染個案,當中三人死亡之後,蔣醫生向三間解放軍醫院的醫護人員了解情況,他們都對政府的說法感到詫異和憤怒,一位醫生說,單是在他工作的醫院,便治理了60名非典病人,其中7人不治。
一般而言,結局很可能是蔣醫生因為洩露國家機密而被關起來,而時代周刊則被指別有用心地誣衊中國;但非典型肺炎的情況有點不一樣,它令到不少貿易展覽、會議、和體育比賽不是取消便是易地舉行,處理不善,會使中國蒙受長遠而災難性的打擊。蔣醫生顯然把自己的政府放在一個兩難境地。(其實,讓人民知道非典真相肯定是一件好事。)
政府的回應是那麼支吾以對,外交部發言人說,外界應以寬容的態度看待中國的非典問題;一名衛生部官員則表示,他們對解放軍醫院的情況不甚了了;副總理吳儀回應道,會研究蔣醫生的指控。總而言之,沒有人公開證實或否認張文康撒謊的指控。
香港傳媒處理蔣彥永的指控亦有差異,根據《星島日報》和英文《南華早報》的報道,他初時有將消息交給中央電視台和總部在香港的鳳凰衛視,但兩間機構沒有回應,他才將這消息告知時代周刊。
《文匯報》只輕描淡寫地翻譯了通訊社就時代周刊有關故事發佈的新聞,還刻意用音譯的手法翻譯蔣醫生的名字,令譯名與他的真名同音而不同字,顯示它沒有真的跟蔣醫生進行訪問,又或者根本不肯定這人是否存在;但其他傳媒都可以準確地翻譯出蔣醫生的名字。
《明報》的報道著重的,不是蔣醫生的撒謊指控,而是吳儀承諾會進行徹底調查;《星島日報》突出的,是衛生部官員聲稱不知道解放軍醫院的情況;若此,人們不禁會問:要信誰的數字?
【第六周:真相的梗概】
在四月十四至二十日的一個星期內,香港每天死於非典的人數高達9人,其後逐步回落至5人;政府經調查後推測,淘大花園的疫症爆發,是由於原本存在於排污系統的病毒,經抽氣扇抽出屋外,然後再隨水蒸氣和小水滴上升所致,這對明暸是次集體感染甚有幫助;醫管局行政總裁何兆煒康復出院;不過,北京的事態發展仍是大家的關注焦點。
北京一如眾所憂慮般差勁
中央政府在四月二十日免除衛生部長張文康和北京市長孟學農的職務,這等於承認,首都的疫情比原先公佈的來得嚴重。
【第七周以還:且莫高興】
香港傳媒為兩人被革職而喝采,這與兩人不受歡迎或者認為他們真的要為隱瞞非典疫情負責,並無關連,而是為真理獲勝而歡呼。
對《文匯報》而言,這可沒有什麼值得慶祝的,因為它一直要隨政治風向而轉變,由如何為中國控制疫情而喝采,到連篇累牘地報道對抗病毒威脅的英雄故事,該報在四月二十三日便刊登新華社一篇文章,題為「中華民族處危難時刻」,呼籲民眾要齊心抗擊非典。
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可以並存
過度機密、企圖操控資訊和事情、與及太著重國家安全,是非典在中國和其他地方蔓延的主要原因;中國對傳媒的嚴格監控,剝奪了市民合理的知情權,使瀆職和不負責任的陋習根深柢固,若它真的從非典型肺炎事件中汲取了教訓,願意改弦易轍,首先便得放開對傳媒的監管,讓傳媒可以好好履行職務;相對而言,董建華政府亦應撤回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製訂一份真的可以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的新草案,若此,這份新草案應該要維護新聞自由,而並非削弱它。
第四節
【其他傳媒事件】
在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期間,香港經濟嚴重衰退,很多媒體相繼倒閉或大幅裁員,去年的經營環境雖然有所改善,但社會仍瀰漫著悲觀的情緒,這主要因為香港在二零零三年三月爆發了非典型肺炎(SARS)疫症。傳媒在鋪天蓋地報道之餘,更紛紛質疑政府──尤其是特首董建華──處理危機的能力。
傳媒在疫症問題上雖然敢於直言,但公眾仍覺得傳媒存在自我審查。根據中文大學二零零二年十月公布的民意調查,82%受訪者認為傳媒或多或少受政府干預;超過三份一受訪者認為,本地傳媒對香港政府「批評意識不足」;49%受訪者認為,報章電台不敢批評中國政府。不過,以十分為滿分,受訪者仍認為香港的新聞自由有6.1分。
自我審查與解僱事件
有一宗事件最能集中反映傳媒自我審查的問題。二零零二年八月,新城財經台編輯主任張仲華公開指出,其上司曾指令他低調處理法輪功、民主派和批評特首董建華的新聞,也要特別小心處理新城老闆李嘉誠的報道,他因為拒絕自我審查而遭解僱。消息傳出後,十二位民主派人士在新城的中環辦公室外請願,但財經台執行總編輯郭艷明指出,公司純粹因財政理由解僱張仲華,與編輯方針無關。
記協因應張仲華的書面投訴成立了專責小組,調查新城是否存在自我審查,果若屬實的話,投訴人與其上司就自我審查的爭拗又是否他被解僱的原因。調查小組會見了幾位證人,而新城管理層則拒絕派員會面,只提交了書面陳述。
調查結果在二零零三年五月公布,小組認為:「新城財經台確實存在自我審查。一位或多位新聞工作者遏止資訊發放,已構成自我審查;這宗事件則牽涉一個傳媒機構的多位僱員,而審查的壓力,正正來自機構中負責新聞操守把關的高級職員。調查小組認為,事件對有關記者的士氣和專業態度有極嚴重的潛在影響,是以這宗自我審查個案遠較只涉及一人的自我審查事件來得嚴重。」
然而,記協無法確定自我審查的問題是否與解僱有關。報告指出:「第二部分的投訴聲稱,投訴人因為拒絕執行自我審查的指令而遭解僱。我們不排除有此可能,但新城電台確實出現財政困難,過去兩年亦曾先後多次裁員。該公司表示,張先生也基於同樣理由被解僱。調查小組認為,由於缺乏反證,投訴人指新城因他拒絕自我審查而遭解僱的指控不能成立。」
記協期望,事件能引發公眾更關注自我審查的問題。報告表示:「自我審查的問題雖然極具爭議性,但新聞工作者至少應認識問題的精義。傳媒機構有責任向公眾交代其公司怎樣處理這問題。」報告又建議傳媒機構研究這問題之餘,應考慮為新聞行政人員舉辦研習班及訂立業界守則。
報告又建議,報章及電台老闆可考慮就尊重編輯自主作出書面保證,例如美國的AOL時代華納公司,其行政總裁就向轄下《時代雜誌》的員工作出類似承諾。
新城電台表示,無意評論記協的報告。
媒體老闆紛紛領賞
二零零三年一月,中國政府公布新一屆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名單,共有122位香港人士獲委入這個象徵性的諮詢組織,當中包括七位傳媒老闆或高層人員,既涵蓋中英文媒體,也包括印刷和電子傳媒。
獲委任為新一屆政協的傳媒界人士包括:東方報業集團主席馬澄坤、亞洲電視行政總裁陳永棋、擁有《星島日報》的泛華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何柱國、《香港商報》母公司聯合出版集團的主席李祖澤、有線電視母公司九龍倉集團主席吳光正、大公報總編輯黃國華,與及《成報》母公司陽光文化媒體集團有限公司主席楊瀾。
統戰政策而已
中國政府早已將傳媒老闆列為統戰目標。事實上,親中報章《文匯報》前總編輯金堯如早於九三年在一份親台報章撰文指出,北京早已部署如何吸納香港主要媒體的老闆。他又透露,中國政府當時加強施壓,促使媒體報道內地政策時更為友善。
馬澄坤出任政協大概最出人意表,他旗下的《東方日報》和《太陽報》,穩佔全港報章銷量首三位。其實早在九三年八月,當時的統戰部部長丁關根就曾邀請馬澄坤會面,可見北京早有拉攏之意。
政府籠絡社會賢達,在其他地區並不罕見:精英進入建制,可以向當局直陳意見,而政府則可透過他影響民意。馬澄坤獲選為政協的影響雖不易確定,但有傳媒分析員表示,《東方日報》處理若干新聞的手法已有所轉變。
分析員指出,《東方日報》報道本地新聞的取向與其他報章差不多,但處理基本法廿三條與及內地非典型肺炎疫情等北京可能認為敏感的題材時,《東方日報》的取態明顯較以前謹慎。
分析員研究了《東方日報》在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五月初有關基本法廿三條的140篇報道,雖然大部份保持中立,但也有一些報道低調處理反對意見。例如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的報道以「大律師公會原則支持廿三條」為標題,但該會事實上卻大力抨擊政府的立法建議。
在報道內地非典型肺炎疫情方面,內地有關部門曾企圖隱瞞疫情,但該報極少進行調查報道。例如退休軍醫蔣彥永揭發北京當局謊報疫情,指實際感染個案遠多於政府公布,《東方日報》並沒有跟進採訪,只用上其他媒體的消息。
不過,傳媒分析員補充,香港部分傳媒也會低調處理中央政府認為敏感的新聞,這種做法已蔚然成風,獲北京「賞識」的傳媒情況尤其嚴重。他們擔心這種風氣將會進一步蔓延,令自我審查變得制度化。
《東周刊》事件激起公憤
過去一年,傳媒的操守問題仍然備受業界關注,其中又以二零零二年十月的《東周刊》風波最為嚴重。當時,該雜誌在封面刊登了一位女星的上半身裸照,那是她在十二年前遭脅持時被迫拍下的,相中的她顯然倉惶無助。兩日後,《3周刊》刊登了同一幀相片。
照片刊出後,演藝界、傳媒和政黨都極度憤慨。記協發表聲明譴責《東周刊》,促請傳媒不要只著眼於短期利益,須顧及專業操守。立法會八黨聯盟促請政府採取行動,並指《東周刊》的報道「嚴重侵犯私隱」,違反傳媒道德。藝人和電影導演都呼籲公眾罷買《東周刊》,女歌手梅艷芳更直斥該照片「侮辱全港女性」。
《東周刊》隨即發表聲明,表示「收到女星被虐裸照後,就如實報道還是隱瞞真相,編輯部確實經過反覆討論;最後還是決定選擇前者,以發揮傳媒披露真相的精神和監察能力。」但數天後,該刊出版人楊受成表示,刊登該相片犯了錯誤,決定停刊。星島集團在二零零三年三月購入《東周刊》,計劃在八月或九月重新出版。
政府對此事的反應也十分強烈,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表明,「政府對今次事件高度關注,認為這種行為有違社會道德,不可以接受,應該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法律制裁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展開。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該期《東周刊》和《3周刊》為第三類淫褻物品,兩本刊物均向審裁處提出覆核評級,遭駁回後又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警方也在二零零三年三月採取行動,拘捕十一名《東周刊》前僱員和三名《3周刊》職員,其後落案起訴三名前《東周刊》經理和兩名《3周刊》職員發布第三類淫褻及不雅物品,其他人則無條件獲釋。
以腥色煽報道煽起銷量
這宗事件的重要性在於再次引起社會關注煽情報道的問題。有評論促請傳媒減少類似的報道,《明報》更認為,傳媒應該自律,否則便會被外界規管。諷刺的是,八卦雜誌在事件發生後銷路急升。
演藝界已非首次對揭秘式報道表示關注。二零零二年七月,香港演藝人協會副主席曾志偉就曾促請政府立例,禁止類似「擅闖藝人家居」此等侵犯藝人私隱與及騷擾其生活的舉動。
曾志偉又稱,代表約八百名藝人的演藝人協會,正收集攝影記者騷擾藝人的個案,並提交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
這份備受矚目的報告可能會為政府規管傳媒鳴鑼開道。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曾在一九九九年八月發表報告,建議成立法定的報業評議會處理傳媒侵犯私隱的投訴,並有權對違規報章罰款高達一百萬元。委員會繼後又發表另一份報告,建議確立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
小組委員會已完成該兩份報告的審議工作,法改會已採納侵犯私隱民事責任的報告,現正研究是否採納傳媒侵犯私隱行為的小組最後報告,預料兩份報告將會在二零零三年第三季公布,比原定計劃大為延遲。屆時政府須考慮是否接納報告的建議,開展立法程序。
政府官員曾在多個不同場合表示關注傳媒的操守問題。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民政事務局長何志平在世界中文報業協會的年會上指出,本地報章過份市場化,個別傳媒為爭奪銷路,甚至違反新聞道德,這樣可能損害社會公德。他呼籲業界自律自愛,維護新聞自由。行政長官董建華過往也曾發表類似演說,促請傳媒承擔社會責任。
記協為此發表聲明,指何志平的言論語帶威脅,而任何箝制傳媒言論自由的行動都不利於香港發展。報章的反應則各有不同,其中一份小報風格最強烈的《蘋果日報》,批評何志平其實是藉詞傳媒粗鄙以威脅新聞自由;《蘋果日報》的主要競爭對手《東方日報》則指責,壹傳媒是這股歪風的始作俑者,而《星島日報》則呼籲傳媒反省怎樣能夠更好地保障新聞自由。
可是,僅在發表這番批評傳媒言論的前一天,何志平向立法會議員表示,政府相信「業界自律是確保新聞界專業道德的最佳方法。政府堅決捍衛新聞自由......政府不會過問建立傳媒自律機制的問題,以免外間不必要地忖測,政府希望影響傳媒或干預新聞自由」。
法律改革議題
過去一年最重大的法律改革議題,自然是《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本報告前面的章節已論述此問題,並申述記協對於應否立法及修訂條文的立場。
反恐條例威脅新聞自由
除廿三條之外,年內最重要的立法是二零零二年七月通過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記協最關注的是,若記者堅拒透露涉嫌恐怖份子的下落及其活動,警方會採取什麼行動。記協認為,條例並未為記者提供充份保障,以致調查人員可能要求記者披露匿名消息來源。
立法會經過兩天共十一小時的辯論,以32對18票通過法案。大部份持反對意見的立法會議員都憂慮,條例令警方有權凍結恐怖份子的資金,與及強逼任何人舉報懷疑屬於恐怖份子的資產,可能導致一些市民誤墮法網。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堅稱,法案不會損害人權,但也承認條文並非盡善盡美。政府拒絕應一些人權組織的要求而延長諮詢時間,但又聲稱沒有倉卒立法,這與當局處理《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的態度何其相似!
反恐法賦權行政長官公開恐怖份子、其同黨及其物業的名稱;又賦權保安局局長凍結與恐怖份子有關的資金;有關人士除可向上訴庭尋求司法覆核之外,若公布的名單有誤,更可向政府索償。
二零零三年五月,政府對反恐法案作出修訂,以落實聯合國一項有關凍結恐怖分子和恐怖分子組織的資金財產的決議案,與及針對制止恐怖主義爆炸和危及船隻航行安全的公約。此外,政府也修訂了禁止恐怖分子組織招募成員的條文,該項修正案曾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時提出,但未獲通過。
香港電台再添壓力
二零零二年八月,一位香港歌手在台灣因藏有軟性毒品被捕,遣送至戒毒所,在與以鼓吹台獨見稱的台灣副總統呂秀蓮在戒毒所內高歌之後不久,他獲得提早釋放。香港電台一位節目主持計劃就此事訪問呂秀蓮,立時惹來親中人士群起批評,訪問最終告吹。
親中人士及報章向來批評港台節目對中國政府不友善。這一次,政協常委徐四民怒斥港台鼓吹「兩個中國」,因為呂秀蓮贊成台獨;工聯會會長兼行政會議成員鄭耀棠,則對港台計劃訪問呂秀蓮表示震驚。
身為港台直屬政策官員的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唐英年表示,已聯絡廣播處長朱培慶瞭解詳情,事件已告一段落。不過,民主派議員何秀蘭批評,政府這種干預「無異向港台施壓」。朱培慶則表示,港台作為公營電台,「在運作事宜上無可避免與政府有接觸」,但他指出,港台仍然享有編輯自主。
政府承諾並不足夠
唐英年在多個場合承諾,政府不會干預港台的編輯自主。他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上任後不久,即表示「港台雖然以公帑營運,但政府不會干預港台的自由」。他又期望港台能代表不同的聲音,平衡社會的不同利益。
記協一直堅信,單憑官員表態支持港台編輯自主並不足夠,必須從制度上加以確立,故促請政府訂立法例,以清晰明確的條文保障港台的自主和編輯獨立。記協重申,公眾視港台為獨立公營電台,希望政府不要削弱港台這種地位。
首次引用備受爭議的《公安條例》
香港記者協會二零零二年年報曾指出,政府對示威人士的態度愈趨強硬,而在過去一年,亦有幾宗成功檢控示威者的個案;但另一方面,警方承認,用手扣鎖走一名採訪爭取居港權人士示威的記者,並不恰當,這也算是一個好消息吧。
二零零二年二月,警方在中區一次示威活動中,首次以示威者未經申請而舉行示威,違反公安條例為由,拘捕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與及兩名學生馮家強和盧偉明;同年十一月,三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判處三人守行為三個月。三人擬進行上訴。
案件不尋常地由總裁判官李瀚良審理,他在判詞中質疑,這宗帶有「政治性質」的事件是否應由法庭裁決,又指遊行是和平地進行。但對辯方指,《公安條例》要求超過三十人的示威和集會,必須在七天前取得警方的「不返對通知書」,是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李瀚良不表贊同。不過,部份立法會議員、人權組織和學者都表示,這宗個案顯示當局以選擇性檢控打壓和平集會活動。
以政治理由選擇性檢控?
律政司長梁愛詩則強調,當局純粹執行法律:「主要問題不是有否政治性質,而是當事人有否犯罪」。辯方陳辭時指出,九七回歸後警方處理過344宗少於七天通知的示威個案,但只對二零零二年二月那次示威提出檢控。
大律師公會就這宗事件促請政府檢討《公安條例》,記協也贊成這項建議。我們認為應恢復九七前的規定,即組織遊行集會的人士只須事先通知警方便足夠。
正如本報告第三節所述,在二零零三年三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示威,被控以阻街及其他罪名,案件在二零零二年八月審結。另外,一名示威人士伍國雄因在二零零二年十一國慶當日焚毀一面中國國旗,同在該月被判入獄三個月,但獲准緩刑。
警方承認錯誤使用手扣
唯一的好消息,似乎是警方承認曾不當使用手扣。事件在二零零二年四月發生,一批爭取居港權人士在中環遮打花園示威,警方清場時發生混亂,警方聲稱兩名記者拒絕進入指定的採訪區,將兩人鎖上手扣帶走。在記者提出上訴後,投訴警察課首份報告認為指控無法證實。警監會否決報告後,警方再進行調查,終於確認投訴成立。
二零零三年四月,警方去信通知警監會,認為只有不當使用手扣一項指控成立。高級助理警務處長任達榮表示,有關警員可能受紀律處分,警方亦會就使用手扣的程序進行內部檢討,並訓示前線執法人員應與傳媒合作。
鎖記者事件去年發生時引來傳媒猛烈抨擊,記協關注警方劃定採訪區的做法日益頻繁,並指出,除特殊情況外(例如必須絕對確保到訪貴賓的安全、或活動在封閉的會場舉行),否則不應劃定採訪區。
《南華早報》人事震盪
近幾年來,在本港英文報章市場獨佔鰲頭的《南華早報》,先後裁撤幾位經常批評中國領導層的資深記者,或逼使他們辭職,惹來不少批評。
二零零二年八月,該報總編輯韋伯恆辭職求去,引起最大震撼;而在他辭職前一天,其中一位副總編輯包文(Robin Bowman)被解僱。該報發言人表示,自二零零一年六月起擔任總編輯的韋伯恆「純粹基於私人理由辭職」。管理層沒有另覓接班人,只委任集團副主席、前銀行高層人員白泰德(Thaddeus Beczak)擔任督印人,統領編採及廣告等所有部門。
韋伯恆擔任總編輯的短暫任期內,曾經辭退該報駐北京主管貝克(Jasper Becker)。貝克曾指責《南華早報》迴避內地的敏感新聞。韋伯恆則堅稱,從未下令叫記者不要碰甚麼題材,貝克純粹因為不服從上級命令而遭革職。
《南華早報》裁撤韋伯恆時,有傳聞指此事與該報改版問題有關。二零零三年三月,該報果然在一百周年報慶時改革版面,加重大中華地區和經濟新聞的比例,報章重整為三大部份,主要部份包括數頁「全國新聞」,然後是城市(香港)新聞和經濟新聞。
二零零三年四月,即一個月後,顏仕強接任總編輯,他是該報一九九四至九六年間的總編輯,曾因決定停用漫畫「黃莉莉的世界」引起爭議。該漫畫作者方南理質疑,《南華早報》基於該漫畫每每強烈批評中國領導人,才決定抽起。顏仕強否認有政治審查,指停刊「純粹基於財政理由」。
廣播壟斷惹人憂慮
過去一年,電子傳媒的競爭環境出現巨變。二零零二年七月,全港最具規模、影響力最廣的財團宣佈,計劃購入兩間本地電視台之一的亞洲電視32.75%股權。李嘉誠旗下的tom.com表示,已經與麗新發展簽署諒解備忘錄,以8720萬股tom.com新股,購入麗展持有的亞視股份,作價約二億九千萬元。
當時該宗交易尚待政府批准,但有評論指出,李氏已透過其旗艦公司和黃及長實持有新城電台43.3%股權,若tom.com成功購入股份,將成為亞視第二大股東,而李嘉誠更表明尋求成為最大股東,這可能令李氏在廣播界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交易告吹
然而,這宗交易顯然因為財務因素而告吹。Tom.com早已表明,會研究亞視的盈利前景,但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向來穩居香港電視市場的領導地位,亞視則長期積弱,終於在二零零二年八月,tom.com突然宣布,基於「無法進行任何有意義的財務調查」而取消交易。與此同時,有報道指該公司早前曾打算購入鳳凰衛視部份股權,藉此踏足電視廣播業。由於李嘉誠已擁有一個電台,因此tom.com有意入股亞視引起不少疑慮。若交易作實,該公司必須向廣播事務管理局申請豁免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該局似乎傾向批准這宗申請:當時的廣管局主席梁乃鵬表示,若亞洲電視和新城電台之間各自獨立運作,申請可能獲批。
類似事例早有前科,二零零零年七月,TVB獲廣管局豁免,可持有收費電視銀河衛視的牌照,條件是減持股權至少於一半,節目製作公開競投,以及成立獨立的管理層(詳見下文)。
政府有否認真看待跨媒體擁有權?
有議員和學者憂慮,李嘉誠的商業王國已遍及各行各業,這宗交易可能大大增加他在傳媒界的影響力。他們又擔心當局不嚴格執行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更促請政府制止這宗交易;記協則關注到假如廣管局批准豁免,會否影響條例及監管機構的公信力,並應考慮就這類申請召開公聽會。
Tom.com最終沒有完成交易,故此也沒有提出豁免申請;但就在該公司宣布有意入股亞視之前,廣管局批准了另一媒體購入亞視股權,彷彿有意顯示當局對這類申請來者不拒。二零零二年七月,正當tom.com入股的消息傳得鬧哄哄時,廣管局批准了前解放軍宣傳部官員劉長樂購入亞視46%股權。劉氏不是在香港居住滿七年的永久居民,不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須要向當局申請。
廣管局表示,批准這項交易一來是基於鼓勵投資,二來是相信亞視的股東和管理人員,將會繼續「以香港觀眾的欣賞品味與利益為重」。
二零零三年五月,亞視宣布行政總裁陳永棋(他是香港永久居民)以少於三億元向麗新發展購入亞視股份,持股量增至45%,成為僅次於劉長樂的第二大股東。
TVB進軍收費電視
九龍倉旗下的有線電視現時幾乎壟斷本港的收費電視市場,但本地免費電視的「龍頭大哥」TVB似乎有意染指這市場,它在二零零三年二月宣布,將銀河衛視51%股權售予美國衛星服務公司Intelsat,但仍繼續持有該收費電視的少數股權。無線公布這宗交易之前,曾有傳聞指該公司打算退出收費電視市場。
政府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批出有線電視牌照予五家公司,稍後星空傳媒和Hong Kong Network TV放棄牌照。政府又規定TVB必須出售銀河衛視主要股權,才可兼營收費電視,TVB原來打算與馬來西亞的Astro合組公司,但該公司在二零零一年六月退出。
繼後,TVB向政府申請,延長出售銀河衛視主要股權的最後限期至二零零三年二月。政府批出申請後,TVB在期限屆滿之前幾天宣布,以5.42億港元出售51%銀河股權予Intelsat,部份金額由提供衛星轉發器服務支付。銀河衛視將在完成交易的12個月內,透過Intelsat的衛星啟播。
這項新服務對本地電視市場有何影響,目前尚難定斷。TVB最強的優勢在於多年來累積了大量中文節目庫存,但有分析員指出,銀河衛視至少在首三年內很難達致收支平衡;Intelsat經營電視台經驗尚淺,則是另一項不明朗因素。
組織簡介
第十九條----對抗審查的國際組織
「第十九條」的名稱源自《世界人權宣言》的第十九條,聲明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第十九條」的工作是公正和有系統地檢定及對抗各種形式的審查,保護因審查而受害的人,以及致力加強國家和國際間保障言論自由的標準。
「第十九條」監察個別國家是否依循保障言論自由的國際標準,並定期向跨政府的機構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庭等提交建議書。「第十九條」的成員是國際性的。
國際委員會
Zeinab Badawi, Galina Arapova; Richard Ayre; Kevin Boyle; Param Cumaraswamy; Paul Hoffman; Cushrow Irani; Jody Kollapen; Gara LaMarche; Daisy Li Yuet-wah; Goenawan Mohamad; Peter Philips; Arne Ruth; Malcolm Smart
執行董事:Andrew Puddephatt
聯絡處:Article 19, International Centre Against Censorship
Lancaster House
33 Islington High Street
London N1 9LH
United Kingdom
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記者協會是香港新聞工作者唯一的業內工會。
記協致力維護言論自由,並關注新聞自由和操守的問題。在工會活動方面,記協的工作範疇包括勞工福利、勞資糾紛、職業健康及安全,以及新聞從業員的訓練。
執行委員會 (二OO二至二OO三)
麥燕庭(主席)、譚志強(副主席)、貝爾、唐納德、鄭維民、徐國全、盧敬華、馬妙華、王人傑、胡麗雲
總幹事:羅少蘭
執行秘書:劉美心
聯絡處:香港記者協會
香港灣仔駱克道348-350號恆發商業大廈15樓A座
(此報告書英文題為 FALSE SECURITY - Hong Kong’s national security laws pose a grave threa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英文本國際統一書號:1-90259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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