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接獲北角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陳先生六月二十六日來函,投訴《明報》六月七日A4版題為「屋苑加兩成管理費 拒業主過問」的報道求證不足,多處內容出現與事實不符的地方。
投訴人提出八項質疑,當中有一點有代第三者提出質疑之嫌,不符合本會須由當事人具名投訴的規定,故此不予處理;至於投訴人以《明報》加插小標題和以化名處理指責業主立案法團人士來質疑該報動機,純屬猜測,且在傳媒的編輯自主範圍內,本會不作處理。
至於其他指控,本會綜合四點向《明報》查問,該報九月六日作出回應。總括而言,除了承認兩次增加管理費的時間差距有誤外,《明報》不同意報道存在「多項失實」的內容,或對法團聲譽構成與事實不相符的影響。以下是《明報》對有關質疑的回應:
投訴人對《明報》相關報道的指控
|
《明報》回應
|
1. 法團會議是公開的,業主可以列席,不明白為何會議決定調升管理費,在報道中變成「業主無權過問」。
|
1. 報道中所指「業主無權過問」,是指按《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若管理費加幅低於五成,則法團毋須獲得業主同意,亦可以決定增加管理費,這與業主是否有權列席無關。
|
2. 報道指「屋苑約一年前才加管理費9%」與事實不符,因上次加費是09年4月1日,即已事隔兩年多。
|
2. 承認有關年期報道略為不準確,但法團近年曾增加管理費是事實。
|
3. 報道指「一班業主其後要求法團詳細交代數據,法團以書面回覆...」,但投訴人指,法團最初只收到一位業主來信提問增加管理費一事,其後再收到三封來信,均沒涉及具體賬目數字,用「一班業主」的字眼,與事實不符。
|
3. 投訴人陳小姐及其他住戶向法團查詢後,法團確曾回覆保安員的薪酬加幅,在有關報道已交代清楚。
|
4. 報道指「至今未有交代整體開支,以及解釋如何得出19.94%的加幅」與事實不符。投訴人指,通告及業主周年大會均有說明,加幅是要彌補本年度財政預算所出現的赤字,而每月的「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財政預算表」都有公開張貼。
投訴人指報道把法團加費原因之一的「保值」寫為「增值」,實屬誇大。
|
4. 對於百福花園小業主與法團之間的爭拗,本報所用資料是基於業主投訴人的訪問,法團後來的解釋,如「加幅是彌補赤字」、進行工程是為屋苑「保值」而非「增值」等,都不構成在事實上的重要矛盾,即法團決定增加管理費,只要不高於五成,小業主均無權否決。
|
根據本會專業守則第三條,「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明報》在兩次調升管理費的時間差距出現頗大誤差,明顯違反報道準確的要求。操守委員會認為,有關錯誤只須向涉事的法團或管理處查詢,即可避免,難以理解《明報》為何不就此事實作出查證。
另外,本會專業守則第四條訂明,「在事件有一定的重要性時,應讓受批評者有回應的權利」,落實此一守則時,最直接的方法是向受指責人士或團體查問,即可達到給予對方回應權利的要求,但《明報》並沒有向涉事的百福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查詢,而是向該私人屋苑的管理處簡單查問該報認為的關鍵問題:「為何增加管理費沒有在業主大會通過?」這做法並非最好,但在是次個案尚可接受,因為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管理處的回應已解答了該報的核心問題,反映了現行條例對小業主保障可能不足的問題。
至於投訴人其他的爭議點,委員會接受《明報》的解釋,認為有關報道的內文大體未有歪曲事實,但若能在求證工作方面更仔細和直接,應可避免資料不確和爭拗。
香港記者協會
二○一一年一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