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
港府今日推出諮詢文件,建議將纏擾行為列作刑事罪行,香港記者協會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有關建議會進一步侵蝕現已受壓制的新聞自由,不利傳媒披露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亦會削弱市民的表達自由。
法律改革委員會1998年就纏擾行為進行諮詢時,本會及多個新聞團體曾清晰就纏擾行為刑事化的建議表達關注,記協更表明強烈保留的態度。記協認為,香港現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纏擾行為,如港府認為應在涉及個人關係的滋擾行為加強法律保障,如情癡或追債行為,應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而非如現今諮詢文件建議另立一條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
鑑於新聞採訪工作可能涉及跟蹤及監察,不少更是涉及公眾利益,傳媒機構有必要派員暗中調查,有關建議一旦落實,傳媒的採訪工作極容易被有心人引用條例而受阻。雖然文件指出,傳媒的工作應可以在法庭上以「合理行為」作為免責辯護,但採訪工作必然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而「合理行為」的界線亦容易因人而異,記者動輒受罰,新聞自由必然大受打擊。
本會當年已清楚表達有關憂慮,可惜港府在今次的諮詢文件中拒絕引入公眾利益作辯護,更罔顧有關條例在外國生效後對新聞自由的影響。以英國在1997年訂定的《免受騷擾法令》為例,引用條例的宗數遠比當局當初估計的二百宗為多,2002年有六千宗,當中不乏濫用以阻止新聞採訪的個案。
2007年,一名攝影記者採訪社運人士到英國能源公司Npower抗議的活動時,該公司以示威者行為滋擾其廠房員工為由,成功透過《免受騷擾法令》申請禁制令,連記者拍攝示威的行動亦在受禁制之列,當地傳媒爭訟三個月才獲豁免,但採訪活動已受到無可彌補的限制。
英國現正反思有關條例對社會人士及新聞自由的侵擾,港府卻在香港新聞自由空間已經縮窄的情況下,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而其定義之模糊遠超政府聲稱要達到的目的,本會憂慮,新聞自由將進一步受壓,香港的核心價值將進一步受侵蝕。
此外,上例已顯示,有關條例會被有心人用作限制社運人士或團體的抗議活動,即使網上轟炸電郵亦可輕易被禁,本會憂慮,這對市民的表達自由亦會做成極大侵擾。
香港記者協會
19/1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