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涉事人投訴《蘋果日報》裁決
就《蘋果日報》2012年5月10日刊登題為「行山男女疑濫用救援直升機」的報道,兩名事主吳先生和陳女士於報道刊登翌日致函香港記者協會,投訴上述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
投訴信質疑報道未有確切理據便指他們「疑濫用直升機」,聲稱求援時確有需要,並向到場的飛行服務隊表示,若得到足夠食水補給便可自行下山,但由於服務隊無法提供所需食水分量,才決定乘坐直升機離開。返抵飛行服務隊直升機坪後,因經過休息而毋須送院。兩名事主又投訴,記者未有表明身分採訪,對他們「極不尊重」。
本會因應投訴於8月3日向《蘋果日報》查詢,該報總編輯張劍虹在8月17日就有關投訴作出回應。本會亦曾就《蘋果日報》的回應與投訴人的指控有落差之處致電和發送電郵向兩名投訴人查詢,二人近日透過電郵作出回覆。
香港記者協會操守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檢閱雙方資料後,認為投訴大部分不成立。理據如下:
(一) 就事主「疑濫用直升機」的指控,《蘋果日報》回應指,記者在採訪期間曾聯絡警方及飛行服務隊,「相關部門也正就今次事件了解是否有人濫用直升機服務」,記者遂據此作出報道。本會其後再向二人查詢,二人承認,警方當天在停機坪內致電查問他們的個人資料之外,其後亦有政府部門致電女方,女方稱只是垂詢她的健康情況。委員會認為,若無其他理由,當局不會在事後致電事主跟進事件,相信報社上述回應有一定基礎,而相關部門的了解已足以讓該報作出有關報道,並非無中生有,認為事主指「理據不足」的指控不成立。
(二) 對於事主花了不少篇幅解釋若飛行服務隊能提供足夠食水便毋須乘坐直升機離開之說,並非本會裁定範圍。事實上,若當事人充分利用記者採訪時給予的「回應權利」,說明當時情況,將更為有效。
(三) 事主指報道中形容他們報警聲稱「迷路」,是與事實不符,因為他們只是因為食水不足而求援,並非迷路。本會認為,報道指出事主報警求援是基於食水不足和迷路,後者在整篇報道中並非關鍵資料,但《蘋果日報》以猜測代替事實,並不可取。
(四) 對於事主投訴在採訪過程中,記者無故隱匿拍攝,並在沒有表明身分及出示記者證的情況下採訪,委員會按事主投訴信的描述分析,《蘋果日報》記者並非隱匿拍攝,因為現場為公眾地方,而事主當時清楚看見「大閘外有一名手持攝錄機」人士在拍攝。另外,《蘋果日報》在覆函中表明,記者當時有表明身分上前採訪,由於雙方各執一詞,本會難以確定實情。而在一般情況下,除非事主要求,記者通常不會主動出示記者證,若事主有懷疑,其實可以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
香港記者協會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