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今日發表報告書內的免責理由過份狹窄,沒有考慮到「公眾利益」的因素。本會認為法改會不應以任何法例限制傳媒採訪,妨礙新聞自由。
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立法規管秘密監察,任何人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以及在私人處所內外利用器材取得個人資料,均屬違法。 本會認為當記者進行有關市民消費權益、病人投訴或偽劣產品等的報導時,可能需要使用偷拍或偷錄的手法,亦難以披露身份。本會認為記者可就這些行為是為了偵查罪行、防止嚴重不當行為,或為了保障國家或香港的安全等理由進行,所以當局應 擴大免責範圍 。
另外,當記者進入私人居所採訪時,會出現「嚴重冒犯 (令人 )非常反感」的情況,記者便要負上法律責任。事實上,香港地少人多,公眾地方與私人居所範圍常常難以界定, 記者很多時都難以知道是否牴觸法例 , 誤墮法網 。 所以 , 當局如真要透過立法規管秘密監察 , 也必須擴大新聞傳播的免責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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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協會副主席譚志強博士 謹啟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