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Only)
剛過去的周日,多名香港記者於廣州採訪保衛粵語集會時被公安帶走拘查。公安指控他們「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香港記者協會就此去信中聯辦,要求中聯辦主任彭清華跟進事件。信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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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港穗兩地居民於八月一日舉行遊行集會,以保衛粵語,香港記者在兩地採訪時,卻有不同遭遇:在香港採訪的,一切順利;在廣州採訪的,卻被當地公安帶走查問,並被指令在查問記錄上蓋指模。有關當局指控他們「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但於新聞事件後又將被扣查的七名香港記者全部釋放,這顯然是阻撓採訪工作的另一手段,實應予以譴責。
更令人憂慮的是,當局有濫用公權、以具刑事責任的罪名阻撓記者工作的趨勢。廣州公安妄加在記者身上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若聚眾生事造成嚴重損失的,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雖然記者的正常採訪絕對不能入之以聚眾生事罪,而公安事後把扣問的記者全部釋放,已證明記者的清白,但公安仍然保留曾被扣問記者的指控紀錄,令香港記者協會深感不安,未知有關紀錄日後會被用於何種用途,故特用函,促請 閣下要求廣州市公安銷毀有關查問紀錄,釋除記者疑慮。
事實上,執法當局胡亂以手上公權踐踏採訪自由已非首次,先有成都公安誣陷now寬頻記者藏毒以阻止她採訪異見人士譚作人的公開審訊,後有被武力禁止採訪新疆騷亂的無線電視記者被指涉嫌煽動群眾生事,觸發香港社會同聲譴責,抗議之聲言猶在耳之際,廣州公安再以具刑責的指控胡亂加諸記者身上,實在令人憂慮這種濫用公權的情況已經成為執法者的家常便飯,進一步削弱執法人員的可信程度,損害中央政府以法治國的方針,故此必須盡速糾正。
是次採訪活動,亦反映現行要求記者到內地採訪須要先行申請證件的規定並不適應須要靈活快捷應對的採訪工作,以致不少採訪當日集會遊行活動的記者均未及申請證件,須要冒非法採訪的風險,以保障港人的知情權。本會重申,有關規定實應撤銷,以落實中國《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敬希 閣下向中央政府轉達本會訴求。
順祝
大安!
此致
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主任彭清華
香港記者協會
2010年8月3日
副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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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0年8月10日的回應